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
生产实务之企业经营组织
企业的型态依其成立登记的法律依据,出资方式,股东人数及责任范围可归纳如入下:
1.独资
由业主单独出资,并自己经营,业主对企业之债务负带无限清偿责任。
2.合伙
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共同经营企业。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负责。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带无限清偿责任,合伙人常因合伙人之死亡、破产等而自动解散,故组织动荡不安。
3.公司
系依据公司法所作的企业行为,依公司法登记成立之法人。
(1)无限公司
两人以上之股东组织而成,由全体股东共同负责成推定董事执行业务,股东对公司得负债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2)有限公司
由两人以上,二十人以下之股东组成,各股东仅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其责任,因股东人数受到限制且无股票之发行,故无法筹集大项资金,亦仅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3)股份有限公司
为七人以上之股东所组成,全部资本分为若干等股份,股票可自由转让,故集资容易,且股东仅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风险较小,是较受欢迎的企业组织型态。
(4)两合公司
系一人以上之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之有限责任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并负责公司之经营。
(5)股份两合公司
系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七人以上股份有限责任股东组织而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所任股份对公司负责,业务由无限责任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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