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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分包和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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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工程发包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 以下工程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工程发包:

  (一)劳务总承包;

  (二)专业分包中的场平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钢筋加工、砼浇筑、模板及脚手架的安拆、砌体工程及抹灰工程等主体结构工程;

  (三)水电安装、消防工程、门窗安装、防水、保温工程,网架工程、玻璃幕墙等专业分包工程;

  (四)其他工程承包总额超过20万元的分包;

  (五)其他经公司决定需要进行统一发包的项目;

  第六条 以下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进行采购或租赁:

  (一)各项目部主要材料的采购,包括砼、钢材、水泥、砂石、砌体、水电材料和其他总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

  (二)塔吊、物料提升机、钢管脚手架、搅拌站等大型设备和材料的租赁。

  (三)超过10万元的设备采购;

  第七条 以下项目由项目部负责进行采购和分包谈判工作,报经营部备案后执行:

  (一)零星材料(总价值在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的采购,但应符合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材料管理制度。

  (二)临时工程,抢险工程等必须立即执行的项目。

  (三)在公司发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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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以下情况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可不进行公开发包,直接进行谈判。

  (一)某些行政事业单位垄断项目;

  (二)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其他不宜进行公开发包的情形。

  第二章 发包和采购实施程序

  第九条 工程公开发包的实施程序:

  (一)必须进行公开发包的工程,由各项目部提前20天进行立项申报,由总经理确定具体发包方式。

  (二)经确定进行公开发包的工程,邀请不少于三家(特殊专业若因潜在承包商少,可只要两家)单位进行竞争。邀请范围以公司合格供应商(承包商)为主,凡未进入公司合格供应商(承包商)名单的承包人,需经公司进行考察,考察合格方能进入合格供应商(承包商)名单。

  (三)分别单独对邀请单位进行项目交底,提出公司的工期、质量、安全、进度款支付、结算方式等要求,并提供拟定的施工合同草稿。

  (四)由邀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价和承诺书。

  (五)由公司经营部和项目部负责人、分管领导一起对拟分包工程价格进行协商,确定分包工程控制价,并拟定合同谈判顺序。

  (六)由经营部按合同谈判顺序组织邀请单位与公司相关部门人员一起进行合同谈判,作好合同谈判记录。

  (七)经双方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进入合同签定程序。

  (八)与各家邀请单位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经营部与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协商,决定是否放宽合同条件,或另行找其他单位进行邀请谈判。决定放宽合同条件的,找邀请单位进行二次谈判,另找其他单位进行谈判的,按以上程序进行,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经批准可不进行公开竞争谈判的项目,由经营部与项目部负责人一起根据公司拟定的标准合同,经谈判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材料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程开工前期,由经营部材料员先对当地市场进行调查、询价,并作好记录。

  (二)全国性流通材料,市场竞争充分的材料,由公司统一进行谈判,确定供应商,并签订合同。实施程序和工程分包的程序基本一致。

  (三)地方性材料,凡属竞争充分的,由经营部材料员与项目部负责人一起进行询价,并填写询价记录,作出推荐意见,由公司审批后签订采购合同。

  (四)地方性材料,只有一家,且无法替代的,由经营部和项目部负责人进行核实后,直接进行合同谈判,进入合同签订程序。

  (五)地方性材料,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不能进行充分竞争的材料,经经营部和项目部负责人进行核实,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合同谈判,择优选择供应商。

  (六)所有材料的采购价,有甲方核价的,原则上不能高于甲方核定价。甲方未核价的,不能高于市场价。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经核实后应及时对价格或供应商进行调整。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罚则

  第十二条 确定分包或采购单位后,应立即进行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合同签订按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凡在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且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进行公开谈判或询价,直接进行材料采购或工程分包的,处直接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每次200-1000元处罚;

  (二)分包或采购过程弄虚作假,与对方或第三人串通、收受贿赂的,进行降职、工资降级处罚,严重的可开除职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包或采购结果明显有失公平,或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处责任人降职处罚。

  (四)将合同项目分拆进而规避本管理办法的,给予降职或降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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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6-01-08 16:53:55    编辑: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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