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概述
1.仓储合同的特征及种类
仓储合同也称为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仓储保管人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仓储期满将仓储物完好地交还,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下同)将仓储合同规定为:“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保管仓储合同
保管仓储合同是指仓储经营人提供完善的仓储条件,接受存货人的仓储物进行保管,在保管期届满,将原先收保的仓储物原样交还给存货人而订立的仓储保管合同。该仓储合同的仓储物为确定物,保管人需原样退还。保管人严格承担归还原物的责任。
2)退藏式仓储合同
混藏式仓储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将不同存货人的同样仓储物混合保存,存期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货物返还给存货人,并不需要原物归还的仓储方式。如粮食、油品、矿石或保鲜期较短的货物的储藏。保管人要严格按照约定数量、质量承担责任。
混藏式仓储合同对于仓储物的品质、数量需要有极为明确的认定,并在合同中完整地描述。当保管人向提货人交还仓储物时不能技合同报述的,需补偿提货人的损失。
3)消费式仓储合同
存货人在存放仓储物时,就将仓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满时,保管人只需将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替代物归还给存货人。存放期间的仓储物所有权由保管人掌握,保管人可以对仓储物行使所有权。消费保管的经营人一般要具有仓储物消费能力,如小麦仓储有面粉加工厂、油库仑储有对外加油的加油站、经营期货交易的保管人等。消费式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是涉及仓储物所有权转移到保管人,自然地,保管人需要承担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消费式仓储经营人的收益,除了约定的仓储费(一般较低)外,更重要的是消费仓储物与到期购回仓储物所带来的差价收益。
4)仓储租赁合同
仓储所有人将自己所拥有的仓储以出租的方式进行仓储经营,由存货人取得仓储的使用权后,自行保管货物的仓储经营方式。仓储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条件,进行一般的仓储管理,如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并不直接对所存放的货物进行管理。仓储租赁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仓储合同,只是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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