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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减征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
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文件,7月起,在闽赣、闽浙、闽粤等省际收费站及省内沿海港口附近的马尾、泉州、厦门等收费站直达行驶的,承运经福建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降低车辆通行费标准,均按二类车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按照这项称为“递远递减”的优惠措施,计费模式为:行驶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不予减征;行驶里程50公里至300公里(含300公里)的,减征5%;行驶里程300公里至500公里(含500公里)的,减征10%;行驶里程500公里至700公里(含700公里)的,减征20%;行驶里程700公里以上的,减征30%。但超限运输或逃缴的车辆,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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