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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合同管理:责任追究与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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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严格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审、签订、履行合同的。

  (二)相关人员故意延误立项、批复、会签、审核、审批、备案时间或在上述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的。

  (三)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四)未遵守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权限或滥用授权签订合同的。

  (五)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盖章的。

  (六)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七)故意规避合同管理流程相关程序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按照对公司经济、形象、名誉造成的损害程度大小划分为轻微、轻度、中度、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六类级别。

公司责任追究.png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一)行为情节较轻,给予责任人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理。

  (二)情节较重,给予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三)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降职处理。

  (四)情节特别严重,给予责任人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处罚按以下形式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责任追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50%,次要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30%,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承担处罚金额的20%。

  (二)未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但在公司内造成负面影响或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因过失或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其中):

  1、轻微经济损失(5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按60%的比例处罚。

  2、轻度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按50%的比例处罚。

  3、中度经济损失(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按40%的比例处罚,但最高为6000元。

  4、较大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按30%的比例处罚,但最高为24000元。

  5、重大经济损失(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按20%的比例处罚,但最高为30000元。

  6、特别重大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按10%的比例处罚,但最高为10万元。

  (四)经济处罚原则上从责任人工资(或奖金)中扣除,对当月不能全部处罚的部分,逐月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XX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重庆市XX实业集团合同立项申请表

  2.重庆市XX实业集团合同立项处理笺

  3.重庆市XX实业集团合同审批表

  4. XX集团合同类别及权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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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6-02-12 10:47:50    编辑: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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