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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及废标处理指南
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授予合同
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出现第一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情形,以评审价格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评审价格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结果公告,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未成交通知书。
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不可抗力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成交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或者成交候选人的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关于合同中卖方的约定:如成交产品为关境内产品,成交供应商即为合同卖方;如成交产品为关境外产品,外贸合同中的卖方应为成交产品的境外制造厂家或成交供应商指定的境外公司。
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下一名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更改采购数量的权力
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报价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采购需求”中规定的采购数量予以调整,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废标
1、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废标: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有效最终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废标后,采购单位公布废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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