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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密封、提交与修改撤回全指南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供应商应将“资格证明文件”、“报价一览表”和“报价保证金”放在一个包装内密封后提交,并在信封上标示“资格证明文件、报价一览表及报价保证金”字样。
2、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封装,且在文件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 封装上应:
清楚标明递交至“报价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注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和时间)。
4、封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报价被宣布为“迟到”报价时,能原封退回。
5、如果封装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单位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6、对响应文件的其他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进行装订(建议采用胶装方式),否则有可能导致报价无效;

为便于文件归档保存,响应文件厚度不应超过5厘米,建议采用精简内容、双面打印或分册的方式减少单册文件厚度,否则有可能导致报价无效。
报价截止期
1、采购单位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迟于“报价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采购单位可因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而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拒绝接收的响应文件
1、采购单位拒绝接收逾期送达、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首次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供应商的修改/补充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3、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首次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除外)。
4、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报价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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