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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
1O月14 Et,卫生部发布《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决定在北京市等22个省区市的部分
区域和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指出,按照统筹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分布的原则,以及当地医院前期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选取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等22个省份作为指定试点省份,并指定了29家医院和3个区域作为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单位和试点区域。试点工作自2010年1O月开始,至2011年10月结束,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试点启动阶段(2010年10月l2月);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11年10月);实施中期评估(2011年5月~6月);试点工作评估总结(2011年11月一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