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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国家卫生部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于2010年12B 30日下发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按照要求。本规范将作为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
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主要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
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规范中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共包含三个等级,即必需、推荐和可选。必需功能指电子病历
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指电子病历系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的功能。通知指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遵照规范认真执行,并据此制订辖区内相关实施细则。
(赵士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