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管理系统 | 工程企业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造价咨询管理系统 | 工程设计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最高法规定五类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发布:2007-04-11 11:0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泛普工资管理系统其他应用

工资软件 人力资源管理软件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人事档案管理系统 人事管理系统 人事软件 工资管理系统 工资管理软件 员工工资管理系统 制作工资表软件 工资核算软件 人员管理软件 绩效管理系统 招聘管理系统 档案管理软件 考勤管理软件 考勤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