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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呼唤收取药事服务费
本刊讯(记者李晓雅)卫生部日前发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医院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进行规定。为保证电子病历的信息安全,《规范》提出,电子病历系统要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设置相应权限,并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规范》还指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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