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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及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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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及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六府办〔2013〕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及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府办〔2013〕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及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迅速组织学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在组织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要迅速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文秘人员认真学习《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若干规定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3〕71号),重点掌握新的变化和细节规定,加以运用,为做好公文格式改版工作打好基础。

  二、切实做好公文改版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公文通用的纸张、排版和印制装订、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格式化操作。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13年7月1日起,对特区人民政府及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改版调整。原则上全区政府系统公文格式改版工作最迟在2013年8月1日前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参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本乡镇、本园区、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改版调整工作。
    三、认真做好公文处理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向特区政府报送的公文,要条理清晰,用语准确,富有逻辑,针对性强。需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或转发的公文,要同时报送代拟稿和发文依据,涉及多部门的,要报送会签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要提高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批示事项的办结效率,对交办或批示的事项,自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阅文或特区党委政府督查室下达督办通知后,要按时限要求办结。
四、严格公文上报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报送特区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凡需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或转发的公文,报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股分转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特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今后凡不以正式文件报送的“白头文”,或不按行文程序直接送领导签发的“倒流件”,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行文程序重新上报。

  五、加强公文报送监管

  凡向特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经本单位办公室核稿把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由单位业务股室自行上报。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若干规定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3〕71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规格、严格审批、提高质量,对不符合规范的公文将予以退回,由报文单位按要求重新上报。因行文不当,致使公文未能及时办理而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行文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在公文改版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特区政府办文书股联系,联系电话:5322335。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及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全区政府系统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黔府办发〔201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文格式改版工作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6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若干规定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3〕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特区政府”)及经特区政府或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区政府办”)领导同意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是特区政府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指示、意见,发布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特区政府办主管特区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政府系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特区政府及特区政府办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四)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五)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八)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九)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一)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形式

  第八条以特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一)以特区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通知,批转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的重要文件等,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六府发”)的形式印发。

  (二)以特区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六府呈”)的形式印发。

  (三)以特区政府名义,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和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示批准和答复事项以及按法律程序向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特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传达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执行和周知的事项等,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代字为“六府函”)的形式印发。

  以区长名义提请特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事项,也使用该形式发文。

  (四)以特区政府名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等单位请示事项予以批复,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代字为“六府复”)等形式印发。

  (五)属于特区政府决定的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六府任免”)的形式印发。

  (六)以特区政府名义,在特区辖区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通告》的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特区公共信息网发布或印发张贴于相对应区域进行发布。

  (七)以特区政府党组名义向特区党委请示、报告工作,用《中共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党组文件》(代字为“六府党”)的形式印发。

  (八)特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特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分别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九)特区政府领导在特区政府召开“XXXXX会议”上的讲话(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特区党委工作部署,分析和通报全区重要形势,安排部署事关全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用《情况通报》的形式印发。

  第九条以特区政府办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一)经特区政府同意,以特区政府办名义行文贯彻市人民政府及特区政府重要文件的意见,以及安排部署有关工作的通知、通报,转发市直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六府办发”)的形式印发。

  (二)经特区政府同意,以特区政府办名义对下级机关的函复、通知,对特区人大代表和特区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以及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办公室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字为“六府办函”)的形式印发。

  以特区政府办名义,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及各县(区、市)政府办公室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涉及特区政府办机关内部事务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也用该形式印发。

  (三)经特区政府同意,以特区政府办名义成立各种临时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等),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六府办机”)的形式印发。

  (四)需在特区政府办机关内部执行的制度和特区政府办各内设机构、挂靠单位执行和周知的事项,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字为“六府办内行”)的形式印发。

  (五)以特区政府办名义向特区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六府办呈”)的形式印发。

  (六)以特区政府办党组名义向特区党委请示、报告工作,用《中共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代字为“六府办党组呈”)的形式印发。

  (七)以特区政府办党组名义在机关内部安排部署工作,用《中共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代字为“六府办党组通”)的形式印发。

  (八)以特区政府办党组名义与特区直属有关单位联系、商洽人事工作,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机构编制、工资报批、干部人事等事项,用《中共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代字为“六府办党组函”)的形式印发。

 

第四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特区政府及特区政府办的公文格式主要有文件式格式、信函式格式、会议纪要格式等。这些公文均由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要素组成。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宽度同版心)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版头;置于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至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至末页分隔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版记(式样1)。

  第十一条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

  (一)公文份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用6位3号阿拉伯数码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式样1)。涉密公文须标注份号,必要时也可对不涉密的公文标注份号。

  (二)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个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与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绝密”、“机密”、“秘密”两字不用空格;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准(式样1)。

  凡未标识保密期限的公文,绝密级按30年、机密级按20年、秘密级按10年进行管理。

  (三)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加急”两种(电报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种)。凡需24小时内办结的公文定为特急件,需3天内办结的公文定为加急件。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注份号、秘密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则按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式样1)。

  (四)发文机关标志。文件式格式公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名称+文件”组成(式样2、3、4);信函式格式公文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11、12、13、14)。发文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使用红色小标宋字体,字号不大于上级机关的发文标志,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文机关标志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联合行文单位多少作适当调整。

  (五)公文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发文字号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如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文件式格式公文:下发的公文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红色分隔线之上居中标识;上报的公文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红色分隔线之上左侧,左空1字标识。信函式格式公文的发文字号标识在第一条红色双线线下一行版心右侧顶格编排(式样1)。

  (六)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式样2、3、5)。

  如联合行文,有多个签发人,须标全所有联署机关会签人姓名,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标识顺序从左至右、自上而下依次顺排,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的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单名中间空1字),下移红色分隔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分隔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第十二条  公文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式样1)。

  (一)公文标题。一般位于公文版头之下,主送机关之上。文件式格式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组成;信函式格式公文的标题由“事由+文种”组成,也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可用的标点符号有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不是法律法规、规章全称的一般不使用书名号。公文标题应力求简明扼要,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的位置,可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公文标题在排版时发文机关名称不单独占一行,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排列时应使用梯形或菱形。

  (二)主送机关。指公文主要发往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居左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按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特区政府工作部门,特区级双管单位,特区直属事业、企业单位的顺序排序;跨系统联合行文的,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回行时仍需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因主送机关过多而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在首条分隔线之下,抄送之上予以标识。同级同类机关之间使用顿号,同级不同类机关之间使用逗号。

  (四)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一般用3号楷体字,第三、第四层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用阿拉伯数字。公文的首页须显示正文,公文的每个盖章页应当同时显示正文、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

  (五)附件说明。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标识附件顺序号和附件名称。附件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XXXX”),附件顺序号后用小圆点;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如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公文在正文中写明报送、上报、批转、转发、印发等时,不必在附件说明处标注附件名称。

  (六)发文机关署名。以特区政府或特区政府办名义单独行文时,不署发文机关名称。特殊情况下如提请特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议案等需要签发人署名的,应当写明签发人职务并加盖签发人签名章。如特区政府或特区政府办与两家以上单位联合行文时,应署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与标题中发文机关的名称相一致。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的顺序应当与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一致。

  (七)成文日期。公文成文日期在公文正文或附件说明的右下方、发文机关署名下右空4字用阿拉伯数字编排,年份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公文成文日期以会议正式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如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日期应重新确定。

  (八)印章。印章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公文必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两个单位联合行文,也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两个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应适当拉开,主办机关在前,两个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两个印章均压在成文日期上;3个单位以上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主办机关在前、其他机关在后的顺序排列逐一署名在相应位置后,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每排最多排3个,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1个或2个印章,均居中排列,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注成文日期。

  单一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2行右空4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注签发人职务(签发人职务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相对于签名章上下居中。联合行文时,应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标注全称。

  特殊情况处理。公文正文应与印章处于同一个页面。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纳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九)附注。附注是对公文补充的事项加以说明,位于版记首条分隔线以上,成文日期之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并用圆括号括入。公文附注一般是对公文发放层次、印发传达范围、公文办理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附件的报送方式、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等,如“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式样2)。

  (十)附件。应在附注之后、 版记之前另页全文打印,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3号黑体字标识“附件”及附件序号,有序号时依顺序标识序号,无附件序号时,“附件”两字之间空1字,后不标注冒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表述应一致。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及附件序号(式样3)。

  第十三条公文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发文机关和印发日期、份数等要素,置于公文最后一面。版记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版记部分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

  (一)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同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mm即1.05磅),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mm即0.75磅)。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第一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二)抄送机关。置于版记首条分隔线下一行。抄送栏根据公文内容性质和文种、格式不同,分别设“主送”、“分送”、“抄送”行。一些不宜在正文上设置主送机关的,在抄送栏中用“主送”标识;需要送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负责人的用“分送”标识(一般仅用在会议纪要格式);需要送其他隶属和不隶属部门的用“抄送”标识。抄送机关名称的排列顺序一般按机关的性质和隶属关系确定。在具体排列上,对于不同级别的机关,应先排上级机关、再平级机关、后下级机关的次序;同级不同类的机关,一般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另起一行排列;如文件须抄送各民主党派的,则另起一行编排。抄送栏左右各空1字,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主送”、“分送”、“抄送”,后标全角冒号。主送、分送、抄送机关名称需回行时与上行机关名称文字对齐,同一单位各部门名称间用顿号隔开,其他用逗号隔开,每个层次的机关名称末尾标句号。

  抄送上级机关的行文不用“抄报”,不是领导直接交办的请示、报告类公文不直接抄送给领导个人,不将向上级的请示性公文抄送给下级机关。以《情况通报》、《纪要》格式制发的公文,版记部分为“分送”。需分送特区领导的,应单独一行先于所有分送单位之前排列。

  (三)发文机关栏。设在抄送栏之下一行的位置,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发文机关居左空1字,印发日期居右空1字,年、月、日用阿拉伯数码标标全,后加“印发”二字。印发日期为公文付印的日期。以特区政府及特区政府办名义发出的公文,印发机关统一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印发份数。标于版记末条分隔线下一行,居右编排,使用4号仿宋体字,格式为“共印XX份”,如同时印制纸质文件和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的,标注为“共印XX份,其中电子公文XX份”(式样4)。

  (五)页码。公文应当标明页码的顺序编号,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码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第十四条以特区政府和特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特定格式的公文分为信函格式、纪要格式、简报格式等。

  (一)信函格式。指使用六府函、六府办函、六府党组函等代字印制的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居中排布,其上边缘至上页边距离为30mm,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大小酌情而定,以版心为准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为上粗下细的红色双线,距下页边20mm处为上细下粗的红色双线,线长均为170mm,以版心为准居中排布(式样11)。

  如需标注份号,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距离为3号汉字字高的7/8。如需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顶格编排在份号下一行,紧急程度顶格编排在密级和保密期限下一行。发文字号编排在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第一条红色双线之下,与该线距离为3号汉字字高的7/8。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2行。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发文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在抄送单位下空一行标明印制份数,用圆括弧括入(式样12、13、14、15)。

  (二)纪要格式。纪要的发文机关标志由“会议名称+纪要”组成,其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大小酌情而定,以版心为准居中排布。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空2行居中标识会议纪要编号“第XX期”(式样9),均以一届政府任期为编号依据,不受年限限制。特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采用发文机关代字加年度序号编排,如“六府专议〔2013〕X号”(式样10)。公文份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等要素与文件式格式公文相同。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编排在纪要编号下空1行位置,发文机关居左空1字编排;成文日期居右空1字编排(专题会议纪要成文时间用3号楷体字编排的纪要标题下一行,用圆括号括入居中排列)。在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下印1条与版心同宽的红色分隔线。在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依次标纪要的标题和正文。

  特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特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席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名单,但不需标注出席(请假、列席)人员单位名称。出席人员和请假人员列区长、副区长、特区政府班子其他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列邀请参加会议的特区党委、特区人大、特区政协、人武部相关领导及参加会议各单位负责人。特区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参加会议的人员单位和姓名,并在最后一名出席人员姓名后标注句号(已在正文开头点明出席人员具体单位和姓名的,不另在“出席”栏目里标注),不需要标注“请假”和“列席”。在标注出席人员名单时,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1行左空2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员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需要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的,按“出席”、“请假”、“列席”的顺序除依次另起一行编排,方法与出席人员编排一致。纪要不加盖印章。版记部分与文件式格式公文一致。

  (三)简报格式。指情况通报。发文机关标志为“情况通报”,其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大小酌情而定,以版心为准居中排布。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标注同文件式格式公文。编号为“第XX期”(用3号黑体字编排),编号下空1行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署名居左空1字,成文日期居右空1字。在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下印1条同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在红色分割线下依次编排标题和正文(式样15)。

  第十五条更正后并重新印制的公文在首页左上角文件序号上方以3号黑体字标识“更正重印件”字样;更正重印公文有电子公文的,应在“更正重印件”字样的下方以4号宋体字标识“原电子和纸质公文同时作废,以纸质更正重印公文为准”字样。

 

第五章  印刷格式

  第十六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第十七条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第十八条文字从左向右横排;如无特殊说明,文字均为黑色。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字,并撑满版心。特殊情况下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公文中使用的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等,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其中,计量单位的用法应符合《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0)》、《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1)》和GB3102(所有部分),标点符号的用法应符合《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数字用法应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

 

第六章 行文规则

  第二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行文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特区政府系统各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在工作中需要向特区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时,不直接向特区政府请示或报告,应由主管部门向特区政府报文。特区政府只受理逐级请示件,对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直接报特区政府的请示、报告予以退文。主管部门向特区政府转报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请示或报告时,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原文转报。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居)及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特区政府请示或报告,应视为越级。

  (二)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三)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各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特区政府同意不得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布指令性公文,不得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报文;如需行文,应报请特区政府批转或由特区政府办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特区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四)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或相应的文秘机构)以外,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信函的形式行文。

  第二十二条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送特区政府的“请示”、“意见”和“报告”等上行公文,不得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也不要同时主送特区党委;如认为需要特区党委知悉的,可采用抄送的形式;确属特殊情况需同时主送特区党委、特区政府的上行公文,特区政府办需待特区党委办批办后,才予办理;如涉及党的工作,按有关规定由特区党委、特区政府或特区党委办、特区政府办联合行文。代特区人民政府起草或报请特区人民政府批转或由特区政府办转发的文件,不得有对党委或党组作指示、交任务等相关内容,不得有对人大、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工作提要求的表述。

  第二十三条主送特区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请示”和“报告”不得混淆,“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四条办理公文,除特区政府领导直接明确要求报送其本人或属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维稳等敏感涉密涉外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将应报请特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特区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在主送特区政府的同时抄送特区政府领导个人。

  第二十五条主送特区政府的“请示”、“意见”和“报告”,必须由发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如遇主要负责人离职或外出学习、考察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发文单位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文中请示特区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会签上报特区政府。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要特区政府协调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特区政府。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办理公文,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必须自收件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其中需要报送特区政府的公文,主办部门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政府各工作部门需要请示特区政府或需要特区政府转报省、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特区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天,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处理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上级领导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特区政府办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特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对特区政府办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和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特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向特区政府、特区政府办报送的公文,须由特区政府办文书股统一收文、登记,不得擅自直接送特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文件由发文单位邮寄或派机要人员(或办公室人员)送达,非发文单位人员送达文件,特区政府办不予收文。

  第三十一条主送特区政府、特区政府办的文件一般报送2份,其中涉及经费的请示报送3份,且送文时间与成文时间不超过3天。

  第三十二条报送文件由特区政府办文书股先加以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有无越级行文;来文是否由来文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涉及其它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件中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据此,分别进行“受理”或“退文”。

  第三十三条送特区政府、特区政府办的公文,确定为“受理”的文件,经特区政府办文书股签收、登记后,作以下处理:

  (一)属于特区政府及特区政府办工作职能范围需要予以办理的“办件”,由文书股在收到的主送件上贴上办文单后,交联系秘书提出初步办理意见经特区政府办主任阅批后送有关特区政府领导。

  根据特区政府领导的批示,由秘书股将领导批示连同来文交有关单位办理;其中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文件,可由特区政府办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二)特区政府办有关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可行的措施进行跟踪,动态把握文件的流向,切实防止“办件”在流转过程中出现遗失现象。

  (三)各级来文中的“阅件”,由文书股直接分送相关传阅人员或根据特区政府办主任的阅批意见送有关领导传阅。

  (四)涉密来文的处理,按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确定为“退文”的文件,由特区政府办文书股填写退文单,并说明退文理由,连同来文退还来文单位,同时在收文登记簿上注明“退文”情形。

 

第八章  公文拟制

  第三十五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核稿、会审、送审)、签发等程序。

  第三十六条文件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关,缺乏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由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自行发文的,不用特区政府或特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由特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不用特区政府名义发文;可电话通知、便笺等的,不要发正式编号的文件。原则上以特区政府或特区政府办名义下发的考核检查、分解督办、收集资料、专项工作方案等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安排的文件以信函格式印发或电话、便笺等形式通知。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转发或制发对应文件,确需制发对应文件,特区政府或特征政府办将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以及可以由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发文的,不再由特区政府或特区政府办印发或转发。

  (三)部门常规性、年度性工作安排以及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重大工作部署、经特区政府领导阅示由部门发文的,不以特区政府或特区政府办名义发文。

  (四)特区政府下发的专业性较强的文件不普发。特区政府批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政府各工作部门牵头编制的专项规划,其规划文本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根据批复要求自行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特区政府办不另行制发。

  (五)从2013年起,凡上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印发时在文件上注明“此件公开发布”的文件,以及在各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文件,不再层层转发。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特区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政府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直接报送特区政府或特区政府办。

  第三十七条起草公文时应对公文的必要性、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性进行认真把握,必须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言尽文止。原则上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2000字。代特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文件,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控制在3000字以内。简报一般不操过1500字,综合调研类简报不超过3000字。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拟定紧急程度。依据保密规定,合理拟定秘密等级,并标明定密依据和保密期限。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起草涉密公文。

  (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并注明协商过程;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注明各部门的意见分歧,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提请特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或特区政府办撰拟的公文(人事任命文件除外),先由部门办公室或特区政府办承办的内设机构、挂靠单位会稿后,送特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再由特区政府办联系秘书整理,秘书股股长核稿后,依次送联系副主任、分管文字工作副主任审核,再按文件清样送政府办主任复核。如公文需要有关部门会签,待会签后,按上述程序办理。撰拟的公文在送特区政府或办公室领导签发前,承办单位的会稿和秘书股的核稿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与特区政府和上级政府以前所发至今仍有效的文件有无矛盾,前后是否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执行单位是否落实,执行期限是否明确。

  (三)涉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者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拟定的紧急程度、密级、保密期限是否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请示”和上行“意见”在“附注”处有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四十条文件的签发。经秘书股核稿的文稿,送特区政府和特区政府办领导审阅、会签、签发。对已送呈领导审签的文稿,应注意及时催批。

  (一)以特区政府名义行文的,撰拟的文稿按领导工作分工送特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再送特区政府办主任审阅后,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特区政府发布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向特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经有关分管副区长会签后,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二)以特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撰拟的文稿按领导工作分工送特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阅后,由特区政府办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或文内注明“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经特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阅后,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有的也可由特区政府办主任视情签发。

  (三)以特区政府名义发出的上行文、平行文须经分管副区长会签后,由区长签发;下行文,按特区政府分工,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多个分管领导的,依次送签;特别重要的下行文由分管副区长会签后由区长签发。

  (四)特区政府区长外出时,须由区长签发的文稿,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由区长明确主持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五)特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或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特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委托特区政府办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会签后,由委托人签发。

  (六)特区党委、特区政府或特区党委办、特区政府办联合行文的,属于特区政府办公室撰拟的文稿,先送特区政府和特区政府办领导按上述规则进行审阅、会签后,再送特区党委办办理。

 

第九章  发文规则

  第四十一条文件从领导签发到正式印成分发,要注重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经领导签发后的文件,由文书股登记、编号后,即送文印室打印,打印出的清样,必须进行校对。校对公文,坚持“谁撰拟、谁校对”制度,由承办单位负责落实校对人。

  (二)坚持“第一读者”制度。对校对完毕后的文件,经文书股“第一读者”对发文拟稿单各栏目的签字等情形,以及文件版头等进行检查,对文件内容阅读,确属正确无误的,确定印制份数,送文印室付印。

  (三)文件从领导签发之日起到印成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每个环节都要按文件时限要求,加快工作节奏,进行催校、催印、催读、催发,努力提高办文效率,避免人为形成紧急公文。

  第四十二条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本系统会议的情况报告、会议纪要等,特区政府不予转发,其中有需要请示特区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办理。

  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对某项工作的部署意见,涉及面较广,需要特区政府转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政府各工作部门贯彻执行的,经特区政府同意后,一般以特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注明“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其中确有重大政策性问题,需要作出规定的,可直接由特区政府通知。

  第四十四条以特区政府办名义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如需对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职责作调整,由特区政府办行文,组成人员名单后面注明所在单位,一般不列职务。如需对机构组成人员作调整,由各议事协调机构自行行文调整并抄报特区政府;因工作需要成立的阶段性、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行文时要在文中注明“XXX工作结束后,XXXXX领导小组(指挥部)自行撤销”字样。

  各议事协调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具体工作部署,可自行直接行文,一般不再由特区政府办转发,有关会议纪要由该机构自行发文。

  第四十五条由特区政府表彰并以特区政府文件印发的,原则上限于区级劳动模范和某些特定的表彰对象。各部门评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部门自行发文表彰,其中一部分需以特区政府名义表彰的,由特区政府批复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办理。

  第四十六条撰拟公文单位要求在3天内办结,或在一周内办结而需要经过较多审批环节的公文,应作为特急件处理,并在公文拟稿右下角缓急栏中标注“特急”;要求在一周内办结、或在两周内办结而需要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应作为急件处理,并在公文拟稿单右下角缓急栏中标注“急件”。对标注“特急”和“急件”的拟办文件,撰拟单位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紧急原因及本单位办理过程,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则按正常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四十八条政府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五十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五十二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五十三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五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五十五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需要新增特区政府和特区政府办公文形式的,由特区政府办文书股拟制相应的格式按程序报批。

  第五十八条特区政府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纳入督查制度进行督促检查,具体由特区政府办文书股牵头落实。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特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已有规定,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均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此前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2007-03-27 15:1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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