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政府办机关公文办理程序和行文规则的暂行规定
梧政办发〔2014〕15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办理程序和行文规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公文办理程序和行文规则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7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公文
办理程序和行文规则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机构设置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情况,为规范机关公文办理程序和行文规则,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文电、信函,均由文电科统一签收并分类登记、编号。
二、文电科负责签收的文电、信函,其中送领导个人的,由文电科送到领导办公室;属于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的,由文电科负责拆封,如是阅知类的公文由文电科按领导的分工直接送有关领导阅,需要办理的,文电科登记后按公文的内容和科室分工,准确、及时地分送有关科室办理。多个部门向市政府联合行文的,以来文的主办部门(来文文号)确定相应的承办科室;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公文,以第一项内容涉及的部门确定相应的承办科室,有惯例的按惯例办理;对难以确定承办科室的公文,由文电科协商相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如对公文分办有异议,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说明理由,及时退回文电科,由文电科商转其他科室承办;若与其他科室协商后仍无法确定承办科室的,由文电科报请办公室主任确定承办科室,承办科室一旦确定后,各科室必须无条件执行。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紧急公文,收文后按照领导要求办理。
三、承办科室收文后,应尽快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批办。秘书长(副秘书长)能够处理的问题,直接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重大问题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示。
四、草拟公文要署名拟稿人、拟稿日期,主办科科长核稿后,送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审核把关,再按公文签发权限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签发。
五、承办科室要及时做好公文办理过程中各有关领导同志签署意见的相互反馈工作。
六、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后,由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报秘书长统一安排。
七、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签发的权限为: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长、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市长签发。经市长、副市长授权,或已经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印发公文的,可由秘书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可送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八、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向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报送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除紧急事项外,退回呈报机关按规定重新呈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电科直接退回呈报机关按规定重新呈报:
1.无特殊情况和理由而越级行文的;
2.请示件未标注签发人的;
3.文种使用不当的;
4.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5.纸质公文未加盖呈报机关印章的;
6.请示件未标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的;
7.附件不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承办科室提出退文意见,退回文电科,由文电科退回呈报机关按规定重新呈报:
1.应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而报送办公室的;
2.请示事项不属于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
3.请示件一文多事、一事多文或请示事项不具体的;
4.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
5.不是领导同志交办或不属紧急、重大、绝密事项而主送领导同志个人的;
6.请示件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7.其他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
九、拟制公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篇幅力求简短。
十、审核、签发公文,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十一、公文办结后,应由文电科及时将公文的原件、正文和有关材料整理保存并定期移交档案科立卷存档。
十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是相对的分工,某项工作任务重或某方面人员空缺时,秘书长可另行全面安排工作。
十三、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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