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财政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贵港市财政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科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科室应确定一名兼职文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局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见附件。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 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四条 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本局可以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相互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本局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局属事业单位,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对外单独行文或与有关同级部门联合行文,有关文件应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本局可以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下一级政府、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同级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过程。
第二十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一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分管局领导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二条 科室拟制的公文必须注明拟办单位,拟稿人要在办文笺上签署姓名和日期。拟制的公文送本局领导签发前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审核人要在公文办文笺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以本局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应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签发。以本局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属于分管局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由该领导签发;如内容涉及到其他分管局领导的,应先送其他分管局领导审核或会签。遇急办公文,且分管局领导出差或外出时,可由其他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拟制公文的科室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五条 以局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编号、印制。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收到需要办理的外来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延误,推诿,要做到每份公文都有回音。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上级来文中有办理时间要求的,按其规定的时间办结。科室协办的公文,协办科室必须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并签字确认。(预算科负责办理的所有公文如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需经本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期。)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科室办理的公文,由科室负责人写明原因和建议,在1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办理完转办手续,不得积压不办。对问题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主办科室应告知来文部门,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收到外来公文,如遇下列情况,可退回处理:
(一)无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包括重大灾情,疾病和疫情等)又不说明理由越级请示的;
(二)一文多事;
(三)多头主报;
(四)不盖公章;
(五)联合行文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六)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且协商不一致的;
(七)公文请示事项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
(八)内容涉及要求解决资金问题,不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的。
第三十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签署姓名和日期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署姓名和日期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二条 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科室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七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三十八条 各科室应对收到的公文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公文列册移交办公室。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
第四十五条 销毁秘密、机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绝密文件要退回发文单位,由发文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七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局过去制订的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机关公文格式
一、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Og/m2~8O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一)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幅面尺寸为:210mm×297 mm。
(二)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三、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四、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一)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二)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三)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五、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一)眉首
1.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l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此时秘密等级的两字间不留空。
3.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4.机关重要公文特别是上报的公文应使用有“文件”字样的发文机关标识,一些特定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5.联合行文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6.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等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7.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
(二)主体
1.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黑体字或2号黑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2.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标识主送机关时应标明主送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所谓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如“各县、市、区财政局”。
3.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4.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在附注之后、主题词之前另页全文打印,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5.成文时间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6.公文生效标识
(1)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2)联合行文印章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过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空1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3)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7.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1行。
(三)版记
1.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2.抄送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4.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5.版记的位置
(1)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2)公文主体之后的空白容不下版记的位置,需另起一页标识版记,此时版记要放在最后一面,即使前一面完全空白也没有关系。
六、页码
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页码居右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七、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x x x x x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文件式”发文机关标识方法,用红色小标宋体字。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同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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