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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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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农业部门工作实际,我委修订了《贵州省农业...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农业部门工作实际,我委修订了《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办法》,经委领导审定,现予印发,自201511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黔农发〔2010107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办法

                                                                      20141220

 

 

附件: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黔府办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和农业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在收文时指各级党政等机关及所属部门、承担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制发的公务文书;在发文时主要指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根据部门职能和规范程序制发的公务文书。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加强对公文处理的组织领导,强化公文处理设施和队伍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处级以上干部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带头执行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第五条  委办公室是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农业部门有关公文处理工作。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行文规则

    第六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部署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农业部门或受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适当的决定等事项。

(二)公告(通告)。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如公布行政许可决定事项等。

    (三)通知。适用于向下级农业部门、委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安排部署工作,传达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印发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转发公文,任免人员等。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等事项。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向有关主管机关请求批准等事项。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或答复。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农业部门、委属单位和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的请示等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有关工作作出指导性安排部署,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回答上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征求意见等。

(九)函。适用于向平级机关传达意见、反映情况,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与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与下级单位联系事务性工作,或答复有关请示事项等。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并依据上级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符合隶属关系、职责范围、行文规则和办文程序。

第八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依据职能可以向上级机关、省直有关部门、下级农业部门、本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等行文。

除抄送参阅文件,或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一般不向市(州)和县级党委、政府正式行文。特殊情况,经省委或省政府同意,可以分别向市(州)、县级党委或政府行文,文中应注明同意机关。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的平行文、下行文(含抄送),不以对方内设机构为受文单位。

第九条  委机关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名义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机关各部门中,委办公室可以正式对外行文,但一般不以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其他部门可采用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商洽日常事务性工作,但不得以本部门名义正式行文,也不得以部门函件代替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文件(包括函)。

第十条  委属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自身名义行文,包括向省农委请示报告和单位内部行文等,其中重要的内部行文应抄报省农委。

委属各单位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农业部等上级机关请示和报告时,一般不得以本单位名义直接报文,应由省农委视情况向上级报文。承担有农业部等单位直接安排的工作任务需请示和报告的,可直接向其报文,同时抄报省农委或分管委领导。

受权履行行政职能或具有行业指导管理职能的委属事业单位,可以自身名义向上下级对口业务单位行文,但不得向市(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农业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下级农业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越级请示和报告时,应当抄报越过的上级农业部门;省农委确因工作需要,直接向县级农业部门或市(州)、县级农业部门所属单位行文时,应当抄送越过的下级农业部门。

第十二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下行重要发文,必要时抄报有关上级机关,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印发涉及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正式文件,应当抄送驻委纪检监察机构。

下行文需发送给主送单位以外的下级农业部门和委有关部门(单位)时,分别采用“抄送”和“委内发送”形式。除有特殊要求外,主送下级农业部门的公文不抄送该农业部门下属单位。

上行文、平行文、联合行文不适用“委内发送”。

    第十三条  省农委可以与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同级党群机构和相关事业单位等联合行文;省委农工委可以与同级党组织、群团机构等联合行文。一般不与企业联合行文。

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主送单位应与行文单位对应。转发上级联合下达的文件,应当采取联合行文方式,不得单独转发。

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报一个主送机关。确有必要时,可以分头主送,或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抄报其他上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既有情况报告,也有请示事项的公文,一般采用请示格式;情况报告篇幅较长的,作为请示的附件处理。“报告”可以同时主送两个以上的上级机关。

本机关向省委报送文件时,视内容分别以省委农工委、省农委党组或省农委的名义;单独向省政府或同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文件时,以省农委的名义。

向上级机关转报下级农业部门的请示,应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第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省农委(农工委)不直接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正式呈文,也不以委领导个人名义向上级机关及领导同志正式呈文。确有必要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报告时,采用非正式文件形式。

第十六条  承办农业部等国家部委及其办公厅发给本机关的文件,一般采用报告的形式回复,以来文部委为主送单位。承办国家部委除办公厅以外的司局级来文来函,回复文件视情况分别采用报告或函的形式,以来文司局为主送单位。

承办省委、省政府等省级机关及其办公厅发给本机关的文件,一般采用报告形式回复,以来文省级机关为主送单位。其中,属于上述办公厅发来的一般函件(含领导同志批件),可以采用函的形式回复,以来函机关或来函明确的相关部门为主送单位。

向由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行文,一般采用报告形式。向省直有关主管机关请求批准事项,视情况分别采用报告或函的形式。

回复互不隶属的机关单位来文来函,一般采用函的形式。

公文往来的主体,原则上应相互对应。

第三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指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及其办公室、省农委党组等名义制发公文(下称委发文件),或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过程。具体包括:主办部门(单位)拟办人起草→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会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核稿)→委办公室核稿→领导签发(会签)等环节。

第十八条  参与公文拟制各环节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规定,遵守办理流程和要求,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所有签署人员都要通读文稿,严格把关,对公文质量负责。

主办部门(单位)在拟制文件时,要预留后续环节的必要时间,制发紧急公文应事先相互衔接。参与核稿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审核文稿,不得敷衍塞责或无故拖延。

第十九条  委发文或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行文,根据委内职能分工,由机关相关部门、委属有关单位负责草拟或参与草拟。重要公文应在委领导主持、指导下起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草拟。拟文部门(单位)不得委托不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单位)代拟文稿。

文件草拟前,对涉及委内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必要时报请委领导或有关会议决定。对涉及委外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以委名义与其协商一致,必要时由委领导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

一份公文原则上由一人负责执笔起草。重要公文可由多人合写,但应由一人负责统稿。

第二十条  草拟委发公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遵照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具有行文的必要性和相应依据。重大事项须经相关会议集体研究议定后行文。

(二)使用统一印制的发文纸拟稿,根据其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联合行文时,可以参照委发文纸格式另行制作发文纸。可以手写拟稿,也可以打印拟稿。手写稿应当工整。不得用废弃纸的背面拟稿。

(三)打印拟稿应符合以下要求:首页的签名及日期必须亲笔书写,不得打印;打印文稿全文附于拟文纸之后,其中与首页重复的部分必须一致;打印用纸统一使用A4纸;文件标题为2号小标宋字体,正文为3号仿宋字体,颜色为默认黑色,字距为标准值,行距适中,页面采用两端对齐,页边距稍宽,并将上述版面因素在全文统一;拟文稿全文应装订完整,如附件篇幅较多可另附。

(四)拟文稿标题应当体现行文目的、概括公文核心内容、反映发文机关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符合文种规范,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标题中尽量少用标点符号。

(五)正文应当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标点正确,体例格式规范,篇幅力求简短。严禁抄袭。

(六)文稿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一般文件结构层次控制在3层以下。各级小标题下内容较多、分有多个自然段的,标题单独成行;内容较少、只有一个自然段的,标题可以不单独成行。法规规章草案、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文稿结构按相关要求或惯例执行。

(七)文稿尽量少用表格,确需使用的作为附件处理,不得将表格夹杂在正文中。

(八)除常见或通用字母词外,文稿一般不得使用字母词。确需使用不常见的字母词时,应当在文中第一次出现时注明规范的汉语译名。

(九)省农委代省政府起草或要求省政府批转、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文稿,不得有对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的相关内容。草拟省农委向下级农业部门发文,不得有对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部门提要求、作部署的相关内容。

(十)指代关系应当准确。不得用“地方政府”称呼市(州)以下各级政府等;不得以委内设机构或委属单位口气行文。

(十一)规范机构称谓。文稿中对机构称谓应当使用全称时,必须使用全称。可以使用简称时,称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56号)等规定执行;称下级农业部门和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可用规范化简称。

(十二)规范行政区划称谓。发往市(州)、县级机构的公文,分别称“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公文事项不涉及某类行政区划时,在主送单位和正文中略去该类区划称谓;主送单位在5个以内时,逐一列明,不用概称。

(十三)文稿中提及领导同志个人及其职务时,一般应称呼其姓名和职务全称。一人有多个职务的,可以只称呼其与该文件内容直接相关的主要职务。

(十四)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名称一般用中文,并在文内保持统一;表格中的计量单位可以字母表示,并在表内统一。引用数据应说明出处。有时间范围的数据,应反映时间段或起讫点。除涉及资金等数据必须全数准确外,有小数点的数据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百分数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有效数字。

(十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述发文机关,再引标题(略去标题中的发文机关),括注发文字号,必要时注发文日期。

(十六)有联络需要的文件,应在正文最后一段写明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不单列标题。请示文件必须在成文日期后写明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一般是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电话为办公室电话和手机号。

(十七)文稿有附件的,应在拟文稿首页填写,并在正文后空一行作同样标注。附件名称一般不用书名号,附件之后不用标点符号。附件2件以上的,序号格式为“1.”。附件超过3件的,可在拟文稿首页“附件”处填“(见后)”,只在正文后标注具体内容。附件表格超过5个且可以归类的,在“附件”处进行概括表述。

(十八)规范使用数字。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数量的数字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序数的数字一般用中文数字。

(十九)委发文件应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填写和标注信息公开类型。其中,“公告”必须公开,不需填写公开类型;机关单位之间请示报告或商洽工作的文件、函件一般不对外公开,不填写公开类型;下行文和批复类的函件,视内容填写“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涉密文件填写“不对外公开”;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确定公开类型;转发文件,参照原文件的公开类型处理。

(二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秘级依次为“绝密”、“机密”、“秘密”。紧急文件应视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二十一)拟稿人应先行计算发文份数,保证分发和存档需要,并填写在拟文稿首页上。为精简发文数量,省农委下行文一般只发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农业部门;对县级有明确要求或针对具体项目批复等情况,可以增发至县级农业部门或相关单位;文件只涉及部分市(州)或县(市、区)的,不普发。

第二十一条  重要公文草拟应充分征求意见,初稿完成后,视内容报请委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再填写拟文稿,按程序审核签发。

需经委领导班子审议的重要公文稿,审议前应送委办公室初核。

第二十二条  除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起草的文稿外,文稿应经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其中,畜牧局、离退办内设处草拟的文稿,应经处主要负责人和所属局(办)负责人依次核稿。

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核稿的主要内容是:文稿内容是否符合上级精神和工作实际、体现发文意图;受文范围是否正确;文字、数据表述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三条  发文事项涉及委内多个部门(单位)的,在送委办公室核稿前,应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办核稿。其中,涉及项目、资金申报下达等文稿,应视情况送委计划、财务部门核稿;由委属事业单位主办草拟的文稿,应送归口行政部门核稿。

会办部门(单位)负责人核稿的主要内容是:对照本部门(单位)职能,审核文稿相关内容是否准确、恰当,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发文件应经委办公室核稿。未经办公室核稿的文件,除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外,委领导不予签发。

委办公室核稿的主要内容是:是否确需行文,有否重复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发文程序,标题、文种、受文范围是否恰当;文稿层次是否正确,文字表述、标点符号是否恰当,篇幅是否适宜;拟文稿首页填写是否完整,公开类型、缓急程度、密级标注是否规范,附件是否必要和完整等。同时,预填发文字头。

委办公室实行分工核稿。其中,省委农工委、省农委党组发文和省农委重要发文,由办公室负责人核稿;委领导先行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人补核。补核时,不再对发文必要性进行审核,如需进行较大修改的,应报请签发领导同意后修改。

联合发文等特殊情况下,已经委领导先行签发的文件,委办公室不再补核,其格式规范由委经办部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主办部门(单位)应随拟文稿提供发文背景材料,供审核、签发时参阅。除特殊情况外,公文拟稿、送核、送签全程由拟文人负责,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会办部门(单位)和办公室核稿人员应准确把握发文意图,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说明理由。主办部门(单位)对修改意见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修改。

经委办公室审核认为不宜发文的公文稿,退回起草部门(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或较大修改的,由起草部门(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六条  文稿经办公室审核后,拟稿人应对文稿进行全文校阅,改动较大、可能影响领导审阅的,应按修改意见重新打印或誊正(拟文稿首页除外),并将原稿附于修改稿之后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二十七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发文视行文方向和文件内容,由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签发。其中:

(一)上报省委或省政府的正式文件、上报农业部的重要文件,涉及本机关全面工作或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下行文件,由委主要领导签发,或经分管领导核签后送主要领导签发。主要领导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

(二)省委农工委、省农委党组发文,由书记或其委托副书记签发。

(三)涉及项目和资金下达的文件,按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的权限分别签发。

(四)涉及人事、审计、纪检监察方面的文件,视内容分别由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

(五)涉及两位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文件,由牵头领导签发或有关领导共同签发。

(六)委领导外出期间,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代为签发其职责范围内的文件。

需由委主要领导签发的文件,可通过委办公室统一送签。

第二十八条  根据委领导授权、拟以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日常事务性文件,在分管委领导外出期间,可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

以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拟稿、核稿人员和签发领导均应在拟文稿上签署姓名及日期。其中,签发领导可以明确签署具体意见,也可以只签名及日期表示同意;主办拟稿和会办核稿人员还应签注部门(单位)名称。除上述要求外,签署人员如无特殊说明,不需签注其他文字。

第三十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时,本机关领导签发后,应送其他单位会签。会签先由该单位的相关业务机构在“会办”栏核稿签署,再由该机构送其单位领导在“领导签发”栏签发。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作为会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时,先由经办该项工作的委机关部门(单位)核稿签署,再由经办部门(单位)送委领导签发。其中,由本委印发的,应经委办公室核稿。

重要的联合发文,应经发文各方共同研究或分别审议同意后,再拟文审核签发。

第三十一条  由省农委起草、拟提请省政府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呈报省政府之前应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省农委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送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57号)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与公文拟制相衔接的公文制发过程。具体程序包括:委办公室复核、登记、编号→文印室印制→委办公室加盖公章、留存拟文稿及存档文件→拟文部门(单位)分发。

第三十三条  已审批签发的公文,印发前由委办公室对其办文程序、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复核中认为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签发人复审。

公文经办公室复核后,进行发文登记、编排字号,登记应当规范,字号应当连贯。未经办公室核稿(补核)的文件,除特殊情况外,不予编号。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编号。

第三十四条  编填发文字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发文字头主要包括:

“黔农呈”:用于向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呈报文件。

“黔农函”(文件头):用于向农业部等上级机关司局级机构报送正式文件,向省直有关厅局级主管部门或机构请批、报告事项等。

“黔农发”:用于向下级农业部门、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通报重要情况,部署重要工作,转发上级重要文件,印发重要的制度、规定,答复下级农业部门及委属单位重要请批事项等。

“黔农通”:用于与省有关单位联合下发通知等。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告”:采用专门文件头,用于对外发布公告,不另用字头,不编年号,只编序号(从启用之日起连续编号)。

“黔农发电”(黔农明):用于省农委印发明传电报。

“黔农计”、“黔农财”:专门用于省农委涉及农业规划、计划、建设项目、资金方面的各类文件。

“黔农委函”(便函头):主要用于省农委与平级、下级或互不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商洽联络工作的较重要函件,或批复下级农业部门、相关单位的请示事项等。

“黔农议复”、“黔农提复”(便函头):专门用于答复人大、政协会议提案、建议等。

“黔农人劳”、“黔农离退”(便函头):专门用于委机关人事劳资、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面向省有关部门报送函件,或向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单位印发相关通知等。

“委办纪”、“委专纪”:用于印发委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委专题会议纪要。

“黔农工委”:用于省委农工委印发文件。

“黔农工委函”:用于省委农工委印发函件。

(二)省农委党组发文字头主要有:

“黔农党呈”:用于党组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和报告重要事项。

“黔农党任”:用于党组任免干部等事项。

“黔农党字”:用于党组向省委有关部门报送文件等。

“黔农党发”:用于党组向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印发文件。

“黔农党议”:用于党组会议纪要。

(三)省农委办公室发文字头主要有:

“黔农办发”:用于以委办公室名义向下级农业部门、委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印发通知等。

“黔农办函”:用于以委办公室名义发函。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减委发文件字头。

委各部门(单位)符合发文发函条件的,可以编发适当的字头,但不得与以上委发文件字头相同。

第三十五条  委发文件由文印室统一印制,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单位印制。因委文印室设施条件限制等情况不能承印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委主办部门(单位)可以自行印制或委托具备条件和资质的文印单位印制。需调取印模的,由委办公室提供,用后退还。

委各部门(单位)自行印制或委托印制的文件,其格式规范等应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由经办部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印制文件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同时遵守以下要求:

(一)文印人员应核对文稿审核和签发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必填内容是否完备,文件字号是否符合本机关发文编号规则,正文是否连贯完整,修改部分是否清晰可辩,附件是否齐全等。不符合要求的文稿退回拟办部门(单位)更正。

(二)拟文稿为打印稿的,拟办部门(单位)应提供完整的文稿电子文档。

(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文稿进行录入(复制)、修改、排版、打印清样,经拟稿人校对后制版付印。校对的内容是:打印清样与文稿定稿是否一致,有否编排错误,各项标注是否规范、齐全等。附件篇幅较长的,字号可以小于3号,最低为4号;表格字体根据需要调整。附件符合公文格式规范的,可以直接付印。附件为项目申报书等格式的,由拟文部门自行印制。

(四)文件成文日期以委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五)单独行文时,不在成文日期上打印单位名称;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时,应在成文日期之上按顺序分别打印发文单位名称,最多每行3个单位。

(六)文件有附注内容(如上行文的联系方式)的,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

(七)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除公告外,文件应在最后双页末标注版记。文件的抄报、抄送、委内发送对象,在版记相应位置标注。信息公开类型在版记上标线上一行,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

(九)委发文件一般在版记处标注“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印制份数在版记最后一行右角标注。

(十)涉秘文件使用专用电脑录入、排版和打印。

(十一)经文印室排版印制的所有文件,应保存定稿电子文档。

第三十七条  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盖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并认真核对拟文稿和印成件。

联合发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且各盖在单位名称之上,但联合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可以只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应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上不压正文。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联合行文,最后一个单位的印章应加盖在成文日期上。不得出现空白章。

第三十八条  不编号便函的制发程序和要求适当简化,可以不用统一拟文稿纸拟稿,可以不经委办公室核稿。由拟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内容、格式并签字,送委领导签发后直接付印,委办公室负责盖章、存档,但不作发文登记、不编字号。

不编号便函主要适用于非正式的情况报告、征求和反馈意见、联络工作、委内日常工作通知、对无编号来函的回函等。

第三十九条  委发文件制作完毕,拟办部门(单位)应检查制作质量,将拟文稿原件及规定份数的成文件送委办公室留存。有会办部门(单位)的,同时送成文件给会办部门(单位)留存。留存文件时应检查核对拟文稿及成文件,确保全文完整、制作规范、份数齐全,并妥善保管。

联合行文的,拟文稿原件由主办单位存档,拟文稿复印件及规定份数的成文件送会签单位存档。委领导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四十条  公文由主办部门(单位)通过安全、快捷方式发送。普通公文采用平信或挂号邮发;明传电报通过传真发送,其他紧急公文可以先发传真,再寄送正式文本;密级文件通过机要渠道寄送;急件可通过快递寄送;开通公文传输系统的单位间,通过该系统发送。

寄送公文应使用印有发文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的公事信封。除明传电报和便函外,不得用传真件代替正式文件。除专用公文传输系统外,不得用互联网电子邮件等代替正式发文。

向委内各部门(单位)发文采用适当便捷方式分送,重要公文须由收文部门(单位)签收。

委发文需送委领导存阅的,一般由主办部门(单位)分送。其中,送委主要领导存阅的,可以交由委办公室递送。

第四十一条  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正式文件,由委办公室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同时印制纸质文本留存。报送省领导同志个人的非正式文件材料,直接送到办公厅相关处室,或根据领导要求送达。

向省委、省政府请示事项,要给省委、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应预留不少于7个工作日,必要时标明急件。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办公厅有关处室联系。通过机要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公文,应相应标注紧急程度。

第四十二条  委发公文根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委门户网站、省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等渠道对外公开,供社会各界查阅。

公文对外公开的范围包括:公告;发送下级农业部门周知的通知、决定、意见及适宜公开的通报、批复等文件;发给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的部分文件。涉密文件不得公开。上行文件、平行文件、无公开必要的机关内务文件等一般不对外公开,但可依申请公开。

公文通过省农委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的,由公文主办部门(单位)负责;通过省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对外公开的,由委办公室负责。

对外公开的公文应与正式文本一致,并保持文件完整。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开的,应注重格式规范、庄重,标注发文机关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三条  省农委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和黔府办函〔201357号文件的要求报送备案。

第四十四条  委机关党委、驻委纪检监察机构、由委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自身名义制发文件,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文件由相关领导签发,管理该机构印章的部门(单位)负责文稿审核、发文登记、编号、盖章、分发和留存,由委文印室印制或自行印制。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四十五条  收文办理指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收到文件的办理过程。具体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传阅、交办、承办、催办、答复等环节。

第四十六条  来文通过信函、机要交通、公文传输系统、传真、直接送达、会议分发等渠道接收(签收)后,统一交由委办公室专人集中登记,编收文登记号。委办公室安排专人接收省委、省政府、农业部等有关机关通过公文传输系统发来的公文。

本机关人员参加相关会议收到发给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的公文,会后应及时交给委办公室接收登记。

第四十七条  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为主送单位、送达委相关部门(单位)的文件,收文部门(单位)应交办公室处理,不得直接递送委领导请批。但来文机关明确要求该部门(单位)办理,不需领导批示或以委名义回复的,由该部门(单位)自行处理。

下级农业部门、委属单位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为主送单位的文件,应送委办公室统一处理。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管理、业务总结等方面的来文,按照相关规定和文件通知要求办理。

来文以委机关部门或委属单位为主送单位的,委办公室不予拟办,直接交由该部门(单位)处理。需请示或报告委领导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自行请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委办公室收到下级农业部门和委属单位请批类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行文规则和规范格式的公文,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公文经收文登记后,由委办公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收到正式文件前,已根据其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拟办的,不再重复拟办。涉及事项简单明了的,视情况由委办公室直接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不需提出拟办意见。

拟办人应准确把握来文要点,对照本机关及委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使用专用公文处理笺摘录来文要点、提出办理建议,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由拟办人和审核人署名。阅知性文件和通报、简报等普发资料,一般不予拟办,作为传阅文件处理。来文交办事项与本机关职能不符的,应及时与来文单位沟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提出重大复杂事项的来文拟办意见,应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必要时召集会议研究;需要多个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紧急公文,应当强调办理时限。

来文拟办中,需机关部门和委属单位共同办理的,一般由机关部门牵头办理;涉及综合业务方面的文件,一般由归口行政部门牵头办理,需相关处室和单位协办的,由其商办或转办。

第五十条  委办公室提出来文拟办意见后,视内容呈送委领导分别批示。涉及多位领导的,依次呈送阅批。

(一)涉及省农委(农工委)全面工作的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由委主要领导批示。主要领导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领导批示。

(二)涉及党组方面的各类来文,由党组主要领导批示;其中主要涉及纪检和机关党务方面的文件,可以由分管党组成员批示。

(三)涉及业务方面的上级、平级机关一般来文和下级机关来文,由委领导按照业务分工分别批示;涉及多项业务、分别由不同领导分管的,由相关领导依次批示。

(四)涉及需要委领导出席会议或活动的来文,由分管领导批示;其中,明确要求主要负责人参加、涉及本机关全面工作、由两位以上领导分管,或未明确分管领导及分管领导外出的,由主要领导批示。

(五)有委领导担任成员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来文,由该领导批示。

(六)下级农业部门或委属单位根据委领导要求上报的公文,由该领导批示。

(七)委分管领导外出期间,可以委托其他领导阅批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公文,并将委托情况告知办公室。

将来文及拟办意见呈送领导时,对紧急公文应提示领导先行阅批。

第五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第五十二条  委领导对拟办来文作出批示后,由办公室统一交办,一般不由委领导直接交办。

领导批示传阅的,依序及时分送相关领导传阅,阅文人应签名。办理公文传阅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传。

领导批示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及时送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并由收文部门(单位)签收,委办公室复印全文或“收文处理笺”留存催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原件送主办部门(单位)签收,并由其复印相关部门(单位)。交办公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递送、传真发送或通知领取等方式。通过传真发送的,应电话确认。

紧急公文,因相关领导外出等原因暂无批示意见的,先行复印送相关部门(单位)预处理。批示意见签出后补送。后阅批的领导有新的批示意见的,应回送先阅批的领导阅知。

委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办的公文。紧急公文,因主要承办部门(单位)人员全体外出无法送达时,由办公室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来文要点告知该部门(单位)负责人,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  承办部门(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来文要点、拟办意见和批示要求,及时认真办理,抓好贯彻落实,不得推诿、敷衍或延误。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对领导批示和拟办意见有较大异议的,应向委办公室说明理由、提出相关建议,提请批示领导改签或补签。

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需要回复但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及时向来文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对方同意后延期回复,并向委办公室说明。

公文承办人应保持延续性。确因岗位变动或请假、出差等,不能按时完成办文事项的,其所在部门(单位)应调整人员继续办理,原承办人应及时移交相关材料。

采用公文形式回复来文的,按发文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单位)对接和配合。如有分歧,经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请委领导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送委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委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六章  公文归档

第五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五十七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机关档案由委档案室统一归档管理。委各部门(单位)根据委办公室提出的归档目录和时限要求,每年按期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其中,委发文件电子文档由文印室汇总整理、刻制光盘,每年按期移送档案室。

除交档案室统一归档的文件外,其余公文由相关部门(单位)自行归档。公文原件归档后,相关部门(单位)可以按规定留存复印件。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材料、分发剩余的公文复本,各部门(单位)应定期清理,并按规定销毁。

第五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归档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书写。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左侧书写、签批意见或修改公文。

第六十条  查阅本机关存档公文,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涉秘等重要存档公文,应经委领导批准。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六十一条  委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公文规范处理的业务培训,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六十二条  委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收文拟办、机要收发、发文审核、公文印制、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安保设施。

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应当安排人员负责文电接收、办理等工作。收文员外出时,应当明确其他人员接收办理文电。

第六十三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复制、汇编机密级公文,应经委领导批准;复制、汇编秘密级公文,应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绝密级公文不得复制、汇编。

涉密公文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销毁。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五条  本机关和委属单位人员长时间外出、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离职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六条  本机关和委属单位人员违反本办法等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在收发文处理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委各部门(单位)”,指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其中,“机关各部门”指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委属各单位”指省农委下属各事业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下级农业部门”,指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主管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部门,不含其下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归口行政部门”,指负责行业综合协调或工作统筹联系的相关行政处室。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农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省农委代省人民政府起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适用于本机关或农业系统内部的文件,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制度、规定,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事项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九条  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2007-03-27 15:0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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