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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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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在企业的管理中十分常见,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极易出现问题,为企业惹上劳务官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月29日,在英才网联旗下医药英才网主办的《新法新规解读与风险防范》沙龙活动上,来自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张涛律师,就新出台的劳动法规以及变更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深度讲解,帮助企业走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困境。

张律师解释道;“劳动合同变更行为较为普遍,如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工作地点的变动、工作内容的变动等等。”一般来说,这些调动对劳动者来说,大多是向好的方向变,如增加工资。但也有劳动合同的变更使劳动者收入、待遇等不如从前。张律师还强调,劳动合同的变要以双方协商一致作为前提,采取书面形式,方才有效。例如,某老板在醉酒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承诺给员工每人加薪500元,单位采取订立合同形式,之后企业也未给员工加薪。张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无权向企业要求加薪,原因是变更劳动合同要以书面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次沙龙上,张律师提出了一个让在场人事软件讨论的问题:用人单位在职工大会上口头宣布给全体员工增加工资而后也实际增加了,或者用人单位直接在发放工资时增加了一部分工资数额,但没有进行劳动合同的书面变更,此种变更是否有效,如无效,劳动者获得的工资的增加部分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有权要求退回吗?

经过在场人事软件们各抒己见的讨论后,张律师说:“像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无权要求退回,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视为合同变更有效,因此,虽然无书面合同,合同变更仍有效,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退回增加的工资。

除此之外,张律师还为人事软件们讲解了“劳动法”常用的法律知识,如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一裁终局案件的处理程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帮助人事软件们降低法律管理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发布:2007-03-21 14: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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