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移民开发局公文办理制度
一、公文的界定:本制度所指公文为局机关接收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的公文以及本局制发的文件。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公文办理(简称办文)工作。办文实行主办责任制,具体办理的股(室)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协助配合。办文出现过错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三、收文程序
(一)受理
1.接收。公文主要由收发室负责统一签收和分发,未经登记和提出拟办意见的不得直接报送局领导。收发室在接收公文时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公文相关规定的应予以退回。
2.登记。收发人员对所接收的公文应于当天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登记,录入来文标题、单位、密级等事项并依次编排办文编号,有办理时限的应明确具体办结时间。
(二)办理
1.拟办。综合办主任或其委托人员对受理公文应于当天提出拟办意见,及时转呈局领导阅批或转送有关部门阅处。
2.上级主管部门和景洪市党政相关重要文件,呈送局长阅批;其他相关部门来文,可呈送分管副局长阅批。
市委、市政府及其及市直各部委、办、局来文,由综合办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报局长批阅。
一般告知性公文,直接传送有关股(室)阅处。
收发人员将拟办意见及时录入办文系统后,应及时、认真做好公文的传递和保管工作。
各股(室)负责保管本股(室)的公文。
3.批办与分发
局长、副局长批办公文,应签署审批日期。对一般阅知性公文,实行圈阅或签名以表示“已阅知”: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具体意见,如圈阅或签名则表示“同意”。
收发人员应及时将局领导批示意见录入办文系统,并按照批办意见转至各股(室),重要文件应将批示意见抄送督办股(室)。
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意见,收发人员对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提出具体办结时间。对没有明确时限的,原则上按照一周办结予以办理,并在办文标签上提出具体办结时间。
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将文件及具体办结时间要求抄送督办股(室)。
4.办理与督办
公文承办股(室)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由几个股(室)共同承办的公文,由主办股(室)负责协调办理。除局长明确批示外,排名第一的承办股(室)应将原件、附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办理结果按时送交综合办。
局综合办公室负责行政公文的督办,对急件、重要公文实行跟踪督办。对有办理时限的公文,必须在办结时间前2天催办。承办股(室)必须在办结的当天上午将办结公文等送交综合办,否则视为超时办理。
对超时2次的承办股(室)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3次的,经办人要向局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受到通报批评的或做出书面检查的股(室)和个人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四、发文程序
(一)拟稿和审核
1.以本局名义制发公文的,由承办股(室)负责拟稿。拟搞由经办人负责并录入电脑打印成文。除外单位来文外,应尽量减少纸质传递。
2.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股(室)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行文。
3.经承办股(室)负责人审核后的文稿直接送交综合办,由综合办负责核稿。
以本局名义发文必须经综合办核稿后转呈局领导审批。
办公室核稿的重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经核稿不合格的文稿,由综合办退回,拟稿股(室)应重新拟稿,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再次送交综合办核稿。
对于上行文,经综合办公室文秘人员核稿后转交办公室主任审核。
(二)签发
1.综合办核稿后转呈局领导签发,并由办公室打印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2.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州移民局的请示、报告和意见,以本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或者授权分管副局长签发。
3.以本局名义下发的业务类文件或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局长签发或者授权分管副局长签发。
4.以综合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5.文件签发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三)校对与缮印
1.打印人员打印拟发文稿后应及时转交综合办文秘人员校对。
2.综合办文秘人员应及时、认真校对并签名确认,拟稿股(室)经办人报送的电子文稿必须与呈报综合办核稿的文稿一致,或经核稿后修改的电子文稿一致,因拟稿股(室)经办人传送的电子文稿有较大出入导致出现印制错误的,由承办股(室)负责。
3.校对人员不得改动文件实质性内容,如确需改动,需与拟稿人联系修改,并按办文程序重新上报。
4.经校对后,打印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缮印。
5、用印、分发、送达与归档。
①综合办印章管理人员加盖印章,办公室收发人员按文件要求分发公文。
②办公室收发人员负责公文的归档并于每年1月1日前和6月1日前分2次集中将本年度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移交局档案室管理。
③局档案室在接收到综合办公室移交的公文后,要在一个月内进行装订,电脑录入,归档等,以方便检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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