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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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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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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一、总则   (一)为了推进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质量、控制公文数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

 

    一、总则

  
(一)为了推进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质量、控制公文数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和中央关于精减文件、会议的要求以及省、市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和机关各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三)委机关公文是委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四)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五)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六)各部门、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落实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七)委办公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八)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公文处理业务知识培训。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九)公文处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公文处理出现问题的,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和环节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切实确保公文处理严谨无误,准确高效。

  二、公文种类

  (一)委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属下行文。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务性事项。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使用。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属下行文。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报告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报告属上行文。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问题性请示和事务性请示。请示属上行文。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问题性批复和事务性批复。批复属下行文。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或其他文种行文,不再单独批复请示单位。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分为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答复函、告知函。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广安经开区的会议纪要分为党工委(扩大)会议纪要、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专题办公会议纪要。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名称、印发部门名称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标注为“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需要同时标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的,一般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如有“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1.党工委发文字号包括:

  (1)广经开委〔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党工委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请示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办法等,如请示、报告、意见等。

  (2)广经开委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党工委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批转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等,如通知、通报、批复等。

  (3)广经开委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党工委与平行党组织或不相隶属的单位党组织商洽工作、回复有关问题、询问相关事宜等。

  2.管委会公文发文字号包括:

  (1)广经开管〔公元年份〕×号。适用于:管委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工作、请示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办法,带规章性质的决定、办法等,如请示、报告、意见等。

  (2)广经开管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管委会向下级机关部署工作,下达目标任务,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批转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等,如通知、通报、批复、决定等。

  (3)广经开管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管委会与平级行政机关或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商渝工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与发文字号平行,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组成,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位置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正文标题中已经标明所印发、转发的公文标题或主要内容的,文末不再将所印发或转发的公文列为附件。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联合行文时,应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于发文机关署名之下,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单一机关行文时,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应使印章与各发文机关署名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应当对行距、字距进行调整。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附注内容各条之间用逗号分隔。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级机关之间一般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次序排列。

  抄送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抄送机关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页的下方位置。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十七)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十八)排版方式。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十九)公文的版记一般包括两个要素: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名称、印发部门名称和印发日期。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承办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四、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委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职权范围内行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会签有关单位或者联合行文。

  (三)各部门、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如重大灾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反映其直接上级机关和领导人问题的除外)。

  (四)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委机关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直接报送上级机关。

  3.委机关各部门、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委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

  5.除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委机关或部门名义向上级机关或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委机关、部门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部门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委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行文,应抄送委机关。

  (五)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委机关各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委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可以由委机关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管委会同意。

  3.委机关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委所属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管委会可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六)委机关各部门、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

  (七)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代表本机关行文。

  (八)对于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级人大、政协规定的程序、时限、格式等要求办理。

  五、公文拟制

  (一)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其基本流程是:

  1.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委办公室)发文:主办部门起草——主办部门负责人初审(若需要会签的送其他部门会签)——党群工作部(委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主办部门拟制样稿并附原稿——党群工作部(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委分管领导审签——委主要领导或授权负责人签发——起草人校对——主办部门负责人初核——党群工作部(委办公室)复核——印制发文。

  2.以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委办公室)名义发文:主办部门起草——主办部门负责人初审(若需要会签的送其他部门会签)——党群工作部(委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对文件格式文字审核把关——主办部门拟制样稿并附原稿——党群工作部(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委分管领导审签——委主要领导或授权负责人签发——起草人校对——主办部门负责人初核——党群工作部(委办公室)复核——印制发文。

  3.委机关部门发文:主办部门起草——主办部门负责人审签(若需要会签的送其他部门会签)——主办部门拟制文件样稿并附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或签发(重要文件按程序报委分管领导签发)——印制发文。

  (二)公文起草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5.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6.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7.机关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三)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根据实际需要标明紧急程度;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全程跟踪按要求办理。向下级布置工作或下达任务的紧急公文,应当在文中明确合理的时限要求。

  (四)公文起草后,主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新的规定和办法、措施等是否可行。

  2.是否需要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会签。

  3.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

  4.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

  (五)委机关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六)凡需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

  1.办文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会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委有关领导协调或裁定。

  2.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如无不同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会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主办部门。

  3.遇有重大问题的会签公文,会办部门应当充分讨论后提出会签意见。

  4.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加急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特急件应当随到随签。

  (七)对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应当由委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主办部门对来文应当按办文程序提出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

  对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如无不同意见,由委分管领导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修改意见,应当在来文中进行修改,并征得来文单位同意后,由委分管领导签署姓名和日期;如不同意会签,委分管领导不签署姓名,并由主办部门向来文单位说明理由,将来文退回。

  涉及全局和重要的公文必须报委主要领导审签。

  (八)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或主办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审核。

  (九)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十)以委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委领导签发。其中,以委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领导签发;以委机关名义制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主要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授权的其他委领导签发;对涉及重要政策或重大问题的,由其他委领导审阅后呈送主要领导签发。

  (十一)以委办公室名义代表委机关制发的公文,由委主要领导或者委主要领导授权的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签发公文应当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圆珠油笔和铅笔,不得使用蓝黑色和黑色以外其他颜色的墨水。

  六、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一)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校对、印刷、用印、核发、存档等程序。

  1.复核,主办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办理缮印和发文。

  2.登记,委办公室和委部门应落实专人对复核后的公文根据发文文种登记,填写《发文登记表》,确认发文字号、发文日期、发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

  3.校对,由主办部门承办人和打字员对初制的正式文件进行校对,重点是:校正与原稿不符的部分;补正被遗漏的部分;校正错别字词;校正标点符号、公式、图表方面的错漏;纠正格式方面的差错;查找公文中的疏漏。
  4.印刷,在经承办人校对签核无误后,印制正式文件,原则上以党工委、管委会及办公室名义发的文件和各部门的重要文件、印刷数量较多的文件由打字室负责印制,各部门单一文件由各部门印制。需到外铅印的文件(材料)由委办公室负责联系。

  5.用印,专人负责。

  (1)检查原稿上有无负责人签字。有负责人签字并确认符合规定的,方可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印章。

  (2)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是否与原稿标明印刷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加盖印章。

  (3)印模效果应呈正面图样,清晰端正。

  6.核发,公文印刷完毕,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无误后,按发文范围,由文件主办部门分发到有关单位。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公文发出后,因发现错误需要追回的,委办公室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发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配合做好公文收回工作,及时收回。

  7.存档,凡属委领导签发的文件将所签发的原稿与正式文件2份交委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签发的部门文件每年汇总后将签发的原稿与正式文件2份并附汇总表、发文登记表,交委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二)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处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1.签收。委办公室负责接收经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电子公文交换平台、收发室、邮政和机要渠道等送来的文电、信函及值班室接收的传真件。其中署名的送署名人拆封,属委机关的,由委办公室专人拆封并按公文处理程序处理,属部门的交相关部门处理。收文人员收到公文后,应当在对方投递单或送文簿上签字以示收到。签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清点实收文件,与对方的投递单或送文簿核对,查看是否相符,包装和封口是否牢固,确认无误后再签收。

  (2)如发现错投应当及时退回或转投,有散包或被拆后重封等现象的应当立即追查原因。

  (3)收到密级公文后,必须在机要室存放并专人保管。

  2.登记。公文签收无误后,收文人员应当对来文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文编号、日期、来文机关、文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附件、份数、处理情况等。对来文标有“特急”或“加急”字样的,收文人员应当优先进行审核,及时按程序办理;对来文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收文人员应严格按保密文件处理规定处理。

  3.拟办。经签收、登记后,属于委机关办理的公文,由委办公室将公文分为急件、办理件、传阅件。经委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委领导批示或传阅。拟办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需要2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收文原则上当天呈送,最迟不超过48小时,急件必须做到急收急送急办,不得延误。收文时已超过办理时限的应立即报告委办公室负责人和委分管领导。

  属于委机关部门、单位办理的,由各部门、单位按程序办理,但应坚持事前报告、事后反馈,及时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处理情况。

  4.批办。委机关(部门)负责人对呈请批示的公文应当提出批办意见。如对拟办意见无异议,负责人应批示同意。如拟办意见为呈请负责人阅示的,或者对拟办意见有补充以及不同意拟办意见的,负责人应当作出明确的批示。

  5.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优先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批办的领导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领导报告并说明理由。

  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请委分管领导协调或者裁定。

  6.传阅。阅知性公文,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公文传阅中不允许将公文取出留存,确因工作需要可予复制(秘件按规定办理)。

  7.催办。委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督查部门要负责督办。紧急公文应当跟踪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当重点督查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督查催办。

  8.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对委领导交办的批示,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及时向委领导回报办理结果。

  (三)公文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属于委机关及部门、单位发文的要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2份)和有关材料交专门人员整理、归档。其中,由党工委、管委会发文的和委办公室发文及承办的以及委领导签发的一律由委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委机关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批发文和签收且无委领导签名的由各部门负责整理,按每年上半年移交上年度文件的要求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秘件及时交委办公室专人管理。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七、公文管理

  (一)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二)公文由专人统一管理。委机关建立机要保密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统一负责对机要文件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三)传递涉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涉密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复制、传递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秘密、机密文件确需复制的,先在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密级文件的人员处填写《密级文件复印登记表》,然后报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由委办公室登记、复制,复制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五)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六)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本委机关可以销毁的涉密文件,经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在场全程实施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七)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将保管、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清退。

 

发布:2007-03-27 15: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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