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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办公系统:土地使用权划拨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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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责任编辑:网络办公系统
发布:2007-04-14 14:3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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