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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一字之差 进项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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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小李在对该县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张从外省取得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税款,小李便将此情告诉公司会计小何。然而,不明原因的小何纳闷:难道这张发票是假的吗?

  原来,这家公司最近在邻省某地购进一批货物,并请当地一家联运公司负责运输,联运公司出具的这张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是“运杂费”3500元。问题就出在这个“杂”字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由于小何供职的某公司取得的货运发票没有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因此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小李的一番解释,小何才恍然大悟。日前小何已将此发票寄回开具单位,要求按规定重开。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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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6-03-31 23:50    编辑:hujian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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