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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收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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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l年1月一20 1 1年2月卫生法制要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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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卫生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 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了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的功能。

      关键词:公共卫生, 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主体责任,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应当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考核对象为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地方增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等增补制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 (3)社会效果。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改善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长期考核指标。
    关键词:医院管理,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谈话象)。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诫谈话。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O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
量安全事件的; (2)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告诫谈话工作:(1)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 (2)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 (3)卫生行政部门告诫谈话人员(以下简称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 (附件),做好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辖区卫生系统内通报告诫谈话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并在告诫谈话结束后1O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将辖区内告诫谈话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生部。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及时进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医院管理,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卫医发(2002]206号)于2011年4月1日同时废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根据对患者人
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
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
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
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向核
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
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
关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d,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d,时内,上报有关信息。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
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提示。收到提示后,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
    关键词:政策法规,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O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 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等48件部门规章。

发布:2007-04-09 11: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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