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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管理系统所要涉及的知识及具体的鉴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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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对于档案的管理是越来越严格啦,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知识产权,档案数字化在具体操作时我们是怎么去操作的呢?
          档案数字化能有效地保护档案原件,数字化的档案可以通过计算机局域网或者广域网进行异地传输,扩大了档案的利用空间,真正实现资源的共享。先进的技术是档案数字化的手段,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则是数字化的合法保障。
         档案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扫描、OCR、数字摄影、数据库、多媒体、存储等高新技术把各种载体的档案进行数字化,以数字的形式存储、网络化的形式互相联结,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形成一个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用以保存和提供利用的一项系统工程。
         具体的鉴别:
         与商标和专利相比,档案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鉴定相对比较复杂。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有以文字、数字或符号创作的文字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作品;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些作品必须同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二者不可或缺。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我们可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档案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其中不乏大量的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档案,这些历史记录中含有大量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智力成果,是人类文明延续的营养之源。承载档案的载体形式有纸张、实物、照片、磁带、磁盘、光盘等多种载体,均是可以进行复制的。以档案的形式被保存下来的作品、专利、商标等知识信息,由于其真实地反映了作者的创作思想和过程,不仅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而且因档案的原始性特征而体现出的凭证价值和研究利用价值受《档案法》的保护。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26条明确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属于专利、商标性质的档案内容均属于受《专利法》、《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任何利用该类档案行为都需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其中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构成。商标注册核准公告后,即受商标法的保护。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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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2007-04-15 11:3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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