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7月9日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办法》(鄂土资发〔2012〕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处理原则
(一)实行归口管理。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公文收发处理工作,其他科室(单位)不得擅自接收、传递和处理公文。
(二)控制发文规格。能以局办公室文件印发的,不以局文件印发;能以函头形式印发的,不以局及局办公室文件印发。
(三)减少发文数量。凡能通过电话、传真、局专网妥善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已开会解决和部署的具体工作,原则上不再行文。领导讲话一般以《黄石国土资源简报》印发。
(四)提高公文处理质量。起草公文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主题,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对不符合格式、内容不全、意思不明、层次不清的文稿,局办公室可退回重拟。阅处公文签署意见必须明确,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五)提高公文处理效率。推行网上公文传输、传阅、处理,除涉密公文和与市直部门联合行文、上级机关领导交办信访举报件类公文和请示、报告、意见类急件公文以及有较多附件材料且网络系统满足不了办文要求的文件以纸质流转外,一般公文在电子政务系统以电子介质流转;能并联会签的,实行并联会签。
二、公文制发
(一)公文种类。局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决定、请示、批复、意见、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函等;以局名义制发的局务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局业务会议纪要、黄石国土资源简报等。
(二)发文字号。局制发的公文机关代字号主要包括:黄土资党发、黄土资党文、黄土资党函、黄土资发、黄土资文、黄土资函、黄土资办发、黄土资办函等。
(三)适用范围。局公文衔头分为“中共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黄石市国土资源局文件”、“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文件”和冠以“中共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黄石市国土资源局”、“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衔头的函件。
1.“中共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用于以局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黄石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用于以局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意见,下发的重要事项、重大情况的通知、通报、批复等公文。
2.“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文件”是“黄石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的补充形式,用于一般性事项通知及一般性公文转发等。
3.冠以“中共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和“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衔头的函件,一般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工作商洽、询问、回复和请示问题等;冠以“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衔头的函件,一般用于本系统内的会议通知等。
4.局纪检组可制发“中共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文件”或通报;局机关党委可制发“中共黄石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委文件”。
(四)制发流程及审批权限。
1.局党组文件及局党组函头发文:承办科室拟稿→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相关科室会签)→相关分管领导审签→党组书记签发(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制(承办人校对)、政工科缮印→承办科室封发(档案室存档)。
2.局行政文件、局办公室文件及局行政函头发文:承办科室(单位)拟稿→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相关科室单位会签)→办公室核稿及涉密审查→涉及局行政发文,相关分管领导审签→局长签发(或局长委托相关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局办公室文件及局行政函头发文,相关分管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制(承办人校对)、缮印→承办科室(单位)封发(档案室存档)→涉及“主动公开”文件送信息中心上外网。
3.局务会纪要、局长办公会纪要发文:办公室拟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签→会议主持人签发→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制(承办人校对)→办公室封发(档案室存档)。
4.业务会纪要发文:承办科室(单位)拟稿→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议定事项超出会议主持人分管(协管)范围的,应呈相关领导会签)→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制(承办人校对)→办公室封发(档案室存档)。
5.局办公室函头、《黄石国土资源简报》发文:承办科室(单位)拟稿→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及涉密审查→办公室主任签发(特别重要简报报相关分管领导签发)→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制(承办人校对)、缮印→承办科室(单位)封发(档案室存档)→涉及“主动公开”文件送信息中心上外网。
6.相关业务报件需出具的审查意见、踏勘意见、批复、说明、报告等发文:承办业务科室(单位)拟稿→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相关分管领导签发→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制(承办人校对)、缮印→承办科室(单位)封发(档案室存档)。
7.以局名义制发的公告、听证通知、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行政复议答辩书、行政诉讼答辩书等发文:承办科室(单位)拟稿→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法制科核稿→相关分管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制(承办人校对)、缮印→承办科室(单位)封发(档案室存档)。
8.以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发文:承办科室(单位)拟稿→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涉及项目工程发包、技术服务类及政府采购合同、协议,送财务科、信息中心、法制科会签)→相关分管领导签订→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制(承办人校对)、缮印→承办科室(单位)封发(档案室存档)。
(五)授权管理。对涉及局务会已经议定的业务审批事项需要制发的公文,由局长授权相关分管领导按照局务会议定意见签发。对涉及党组书记、局长因事请假或外出不能签发的公文,局办公室、政工科要做好领导授权协调工作,属行政类公文由办公室向局长报告,属党务类公文由政工科向党组书记报告,并建立登记台账。
三、收文管理
(一)收文渠道。凡送达本局运转的党务和政务类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登记、分送、催办、立卷、归档、清理、销毁等工作。局领导和各科室(单位)自行收到或参加会议所带回的主送或抄送本局的文件,要及时送交局办公室存档或传阅。
(二)收文处理。收文处理按如下程序运行:
1.局办公室统一签收内部和外部单位报送的公文,认真核对来文单位和件数,认真审查请示文件体例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对不符合公文规则的请示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2.局办公室收文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凡上级下发的公文报局长或分管领导阅批。需办理的公文,阅批领导应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办公室分办传阅件时,应写明传阅领导和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
3.对请示报告类公文和阅批件公文,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要求进行分办处理和跟踪督办。
4.对信件类,涉及寄送局领导的信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后,直接送收信人;涉及本局收的信件,由办公室登记分文后,呈局领导阅批。
四、公文处理责任
(一)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局机关公文运转负具体责任,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系统内各单位的公文管理工作。凡紧急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跟踪办理,重要紧急公文,应当速送速办;一般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在科室(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责任人,对本科室(单位)所有公文负总责。凡紧急发文,协办科室(单位)随送随签;一般性公文,会签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凡经局领导签批承办的公文,各科室(单位)要按办公室转送公文时明确的时限及时办理。对转交的督办件,要落实专人承办。
(三)公文运转必须由承办科室(单位)拟稿人或科室(单位)其他责任人员跟踪办理,不得由该科室(单位)以外人员代为办理。办公室要与承办人严格核对印发文数量和范围,防止公文外流或泄密。
(四)局办公室发文核稿时应明确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类型,对涉及“主动公开”的文件,送信息中心上外网公开。
(五)局领导对拟办意见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要批示更正办理意见。对重大请示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一般公文2个工作日内阅处完毕,紧急公文随送随批。
(六)公文拟稿原件、审核件和领导签发件必须同时存档。凡属“三密”(秘密、机密、绝密)公文,均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按规定保管、传阅、运转,不得违规擅自传阅、翻印、复制、上网。
(七)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向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越级行文。
五、监督检查
(一)实行公文处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公文处理工作过错责任。
(二)实行公文质量评查制度。局办公室每半年对公文制发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进行评查并建立工作台帐,在局二楼设立公文处理过错曝光台,定期公示过错公文情况。
六、附则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原《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工作制度》(黄土资发〔200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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