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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企业的“加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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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关俭科老师认为,加班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从社会学角度看,加班是一种非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发展模式,会影响职场人的身心健康,从而影响职场人的职业寿命和工作效率。
    加班不符合法律要求
    据关俭科介绍,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加班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可是,尽管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加班有规定,如每月可以加班的最长时间是36小时,加班有加班费,假如企业总强迫员工加班,那么员工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或向劳动仲裁机构反映等,用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中国人口多,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就业压力大,多数劳动者相对于企业、老板仍处于弱势,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过劳死”难取证
    “法律上规定,因工伤亡,按工伤补偿。若是很明显是在工作岗位上因过度疲劳而死的,诉讼时会保护劳动者一方。但劳动者是否"过劳死"要取证和鉴定很难,判断标准也模糊,若本身患有疾病,就更加难以判断了。”据关俭科介绍,最高法院规定劳动诉讼案中,涉及劳动者要求企业给加班费的,必须要劳动者一方举证,这就需要劳动者工作期间保留证据,而这样的举证同样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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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5 16:3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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