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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提要:以医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审计部门审计后凭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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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公章由院办公室作为机密件专人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文件除外)一律登记。
二、以医院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凭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原件加盖公章。
三、工作证、结业证、离退休证、职务(称)聘书等,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四、以医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审计部门审计后凭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盖印。
五、因公出差、联系业务等必须凭证明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开具。
六、院领导工作用章(私章)必须经本人同意方可使用。
七、私人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院办主任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八、各科室部门公章应安排专人保管,并制定使用办法,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九、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即予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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