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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场所申请流程及所需要提供材料
第一步 编写组织组建方案
1、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
2、向当地县级宗教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步 县级宗教部门对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审核并批复
第三步 正式成立筹备组织
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
第四步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提交下列材料:
①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②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③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④必要的资金证明;
⑤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⑥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步 区县民宗委征求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六步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1、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2、提交下列材料:
①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②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③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④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⑤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⑥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七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市级民宗部门审批。
第八步 市级民宗部门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