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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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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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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票据无效的情形。  

  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发布:2007-03-26 14:4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