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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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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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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 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4) 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经常发现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包括:

  ①未经批准开立外汇账户。

  ②出租、出借、转让外汇账户。

  ③擅自改变账户使用范围。

  ④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账户。

  ⑤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发布:2007-03-26 14: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