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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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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款,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住房后,再次转让的,在缴纳个人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为住房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为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要求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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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2: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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