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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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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1.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分类及特点

  分类

  房地产咨询

  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经纪(注意不是经济)-是通俗意义上的中介

  特点

  人员特定-具有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

  委托服务-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服务有偿-收取报酬、佣金

  2. 对估价机构的管理(两方面)

  市场准入(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有名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场所

  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有钱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有人

  资质管理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事一个月内办理备案,办理资质

  3. 对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管理(三方面)

  承办业务管理

  委托业务只能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个人不能承揽义务

  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行为管理

  权利与义务

  ·中介服务人员有查阅资料与现场的权利

  ·中介服务人员有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

  ·中介服务人员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构可对人员进行追偿

  中介服务人员不当行为的责任(记四类情况)*

  ·一般的处理是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或吊销资质,处以1万-3万的罚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未收财物)

  ·中介服务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重不负责任,出具有证明文件有重在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财务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费必须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并给缴费人开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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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1: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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