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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十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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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各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暂不缴纳房产税

  4.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房产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不征收)

  5.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两种类型)

  非出租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房租的,应根据当地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

  6. 房产税的税率(两种类型)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为房产余值的1.2%

  按房租计征的,为租金的12%

  7. 房产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属地原则)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8. 房产税的减税、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如出租或非自用,则要缴税)

  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

  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鉴定后免征

  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级税收部门批准可暂不征收,但房产转让或恢复生产时要征税

  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申请审核,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在基建工地为工地服务的各类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施工结束后转让给基建单位的,从接收的资月起征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免征

  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但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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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1: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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