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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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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的设立

(1)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本着平等、自愿、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2)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3)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买卖合同;

5)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6)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立程序

担保设立的过程包含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

(二)担保的解除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后,保证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贷款人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后,保证合同自然终止。

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就代为清偿的债务部分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处置抵押房屋。

抵押房屋的处置,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居住确有困难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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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2:0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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