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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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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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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税规定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对此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税额减半征收。

(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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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2: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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