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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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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补充:

  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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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2:1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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