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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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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

  【解答】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制度,类似德国式登记制,兼采托伦斯登记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1、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

  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房地产权属的登记本应当是一次进行的,证书也应当只领取一个,但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事项由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

  2、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

  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房地产权属登记,不仅登记房地产静态权利,而且也登记权利动态过程,使第三人可以就登记情况,推知该房地产权利状态。

  3、房地产权属登记采取实质性审查

  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不仅要审查形式要件,而且还必须对申请登记的权利的权源证明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并要进行实地勘验。形式要件与实地勘验结果一致,方予以登记。

  4、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

  依法登记的房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地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注册登记。该权利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效力。

  5、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

  房地产权利初始登记后,涉及权利转移、设定、变更等,权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若不登记,房地产权利便得不到法律保护,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颁发权力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产权申请人有登记的权力,按程序登记完毕后,还要给权利人颁发权属证书。权属证书为权利人权力之凭证,由权利人持有和保管。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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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2:1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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