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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者遇到房屋质量不合格,应该如何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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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到住宅后,大部分的消费者会入住,之后,就会出现消费者对购买的房屋质量或者合同不满的情况,就要求退房。对于退房这个过程,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消费者要解除什么合同;二是解除这些合同过程中的先后顺序。这样解除合同之后,开发商将购房款退还给消费者。

    如果消费者提出的退房要求被开发商接受,那么有两个合同需要解除,一是消费者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二是消费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双方财产的返还或权利的恢复,对于已经入住的消费者来说,需要将已经占有的住宅交还给开发商,对于还没有入住的消费者来说,则需要放弃占有即将入住的住宅;开发商则不能再根据合同要求消费者支付房款,对于已经收取的部分要退还给消费者;解除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的财产状态将恢复到签订合同前的状态,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履行无须其他人的协助,双方自己即可以完成

    借款合同的解除,表明消费者将一次性归还从银行的借款,然后不再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无须承担任何还款的义务。这个合同的解除与买卖合同不一样,它需要在除了银行与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开发商的协助下才能完成。因为消费者虽然从银行取得了借款,但并不直接占有这部分借款,银行借款通过转帐的形式由开发商取得;如果要归还借款,必须由开发商向银行归还已经占有的借款,才可以实现归还借款的目的;银行只有收到开发商以消费者名义还来的借款后,才能认为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双方的借款合同才能真正的解除;因此借款合同的解除与履行需要第三方协助才能完成。

    因为有三方当事人,而且有两个合同,由于在空间操作上无法同步进行,就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顺序问题;从实际行为上,我们可以设计出多种可能的选择方案,目前较为普遍的有以下几种,分别描述:

    一、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取回首付款,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

    二、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后取回首付款,最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

    三、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最后取得首付款。

    这三种过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消费者首先要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表明消费者放弃对住宅行使占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存在一种风险:一旦解除合同后,即不能再度占有住宅,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归还银行借款,则消费者除了丧失房屋权利外,仍然需要承担向银行还款的义务,即所谓“钱房两空”;如果开发商在此期间出现破产,则消费者损失更为巨大:不仅住宅(仅指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可能会作破产财产被拍卖,而且已经支付的首付款无法取得,同时还要支付15年到20年的银行借款。

    为了使消费者最大限地免除上述风险,在开发商不会破产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在实际操作时可以通过以下程序:

    一、消费者首先与开发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关于解除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消费者再与银行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也是一个附条件的解除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

    三、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消费者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确定的条件出现,消费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解除。

    四、开发商归还消费者的首付款,并协助办理消费者退房的各种相关手续。

    五、第三、第四个行为履行完毕后,第一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假设的条件出现,消费者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解除。

    退房条件

    一、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置业者则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退还置业者。

    二、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要求退房。

    三、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2)房屋结构有重大质量问题,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发布:2007-04-10 16: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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