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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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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15年6月8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15年6月8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内容如下:

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房,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降低首付款比例:

(一)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三、调整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账户余额×2+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4 ,改为: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新的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实行贷款可贷额度与个人缴存额挂钩,更加侧重于缴存职工的账户余额,体现的就是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鼓励职工多缴多贷,避免投机性的缴存行为。

四、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家庭已购房套数认定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认房”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认贷”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为认定标准。未结清贷款的居住住房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房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及通过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家庭房产套数,并在借款合同中进行相关的约定,借款人未如实填报家庭已购房套数,则视为合同违约。

 

 

 

发布:2007-11-12 14:5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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