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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关于混业和分业的历史
关于混业和分业的历史美国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拆发生在1929年的大崩盘之后的1933年,该时期联邦政府认同混业经营导致高风险的观点(当然,1929年大崩盘是支持该观点的重要理由),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获得通过,一大批综合性银行按照法案进行了分拆,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根银行分拆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以及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随着美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1999年新出台的《Gramm-Leach-Bliley法案》撤销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条款;
欧洲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一直混业经营,所以形成了许多所谓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或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如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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