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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物业棘手问题如何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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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物业覆盖面的越来越广,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离不开物业这个“管家”,可是,在生活中,如果物业企业不与业主签订管理合同、自定服务收费标准,又或是以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业主按其要求缴费,那该如何应对呢?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不与业主签订免费物业管理系统合同契约,而拿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替代应与业主签订合同或开发商直接指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

  解答:前期免费物业管理系统只是住宅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产物,根据有关规定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工作选聘物业公司,同时监督物业公司与开发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业主入住小区时与每位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规约》。一旦小区选举产生了业主大会,经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决定依法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自定服务收费标准

  解答:市发展改革委曾制定西宁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及相关规定,明确了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明确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基准价格,高档商品住宅、公共商业区、写字楼、办公楼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实行的是质价相适原则,收费的高低与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财产利益,利用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

  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侵占绿地改建停车场等行为违反关于建筑区划内绿地属全体业主共有,改变用途须经业主大会决议的规定。市房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免费物业管理系统条例》责令擅自改变免费物业管理系统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问题四:物业服务企业普遍以停水、停电等违法手段迫使业主按其要求缴费

  解答:根据业主投诉坚决制止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以停水停电等手段迫使业主缴费的违法行为,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与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联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欠费业主采取诉讼或仲裁程序清欠费用。

  问题五:对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清退

  解答: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企业,但须经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决定解聘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西宁市免费物业管理系统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免费物业管理系统退出机制的要求,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有序的退出小区的管理,并将免费物业管理系统必需的常规资料退换或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啸宇 物管)

发布:2007-03-20 11:4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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