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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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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中的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中需要或者可以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测算的内容主要有: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这也是房屋征收评估中的最主要内容。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此,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为了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除了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外,还要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为了保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需要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

  此外,还有一些可以通过评估确定的补偿内容,如当房屋征收当事人对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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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2:0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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