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管理系统 | 工程企业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造价咨询管理系统 | 工程设计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商业地产管理系统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房地产OA系统 > 相关系统 > 商业地产管理系统

房地产估价师复习资料: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一)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

对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载明内容包括:出租人姓名(名称),承租人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四)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

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直辖市、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责任编辑:芊墨

  更多推荐: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公布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火爆热招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变化 >>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课程开通

发布:2007-07-10 12:0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相关系统
联系方式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

咨询:400-8352-114

加微信,免费获取试用系统

QQ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