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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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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届时,全市1200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都将进行信用等级核定,并在网上公示。

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届时,全市1200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都将进行信用等级核定,并在网上公示。此举旨在更好地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推进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根据该办法,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人员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两者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经纪机构自行申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社会公众举报及其它相关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获取。其中,公众可以通过网上信箱、举报投诉等方式,将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后录用。

该办法规定,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和C级(失信警告)三个等级。低于C级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信用等级1年有效,但在评级周期内当动态分值低于C级,或者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即取消其信用等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该办法中明确,经纪机构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为群租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在一个评级周期内出现2次以上同一事项的行政处罚;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人员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业上岗证书;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提供虚假材料提供便利的;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经纪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奖励,包括授牌、在各交易大厅公示、通过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等;对C级经纪机构,将给予警示,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列入失信名单的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将在网上公示3年,相关信用记录将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对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向工商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失信人员则将被取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并将通报各经纪机构不得聘用,限制从业2年。

发布:2007-11-12 14:0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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