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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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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体系(熟悉)

  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按照《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2002年9月,建设部开通了中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了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各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陆续建立了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档案建立了信用档案。2006年10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开通了中国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做出明确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构成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是房地产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内容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记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等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良好行为记录、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估价项目汇总、估价项目基本情  况、股东(合伙人)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机构资质年审情况、投诉情况等。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其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业绩汇总、继续教育情况、科研能力表现、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投诉情况等。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也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管理

  随着政府电子政务的发展,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将逐步与有关政府部门(如银行、工商、税收、质检、社保等)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过渡,实现信息共享,以更加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1.管理的原则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逐步实现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系统覆盖全行业的目标。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内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

  建设部组织建立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系统管理部门,在建设部领导下,负责一级资质房地产机构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信息的采集

  信用档案信息依法从多种途径采集,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从政府部门、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从)业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获得,并与机构资质审批、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工作有机结合。不良行为记录,除了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报外,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及时报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房地产信用档案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获部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即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良好行为记录由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直接报送,或由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采集并审核后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执(从)业人员出现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以企业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送系统管理部门;也可通过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将行政处罚意见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4.信息维护和更新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是由政府组织建立的,由系统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注意保密,实行授权查询;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公示;不良记录在公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

  5.投诉处理

  按照《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系统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信息,要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并根据被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或转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或转给被投诉机构进行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系统管理部门转去的投诉在15日内反馈意见(包括处理结果或正在处理情况)。

  6.信息查询

  按照依法、合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内容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两大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公示信息。公示信息可直接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和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上免费查询。授权查询信息,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中估价项目名称、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联系电话等内容,需按照房地产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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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3 10:2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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