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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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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 合同的履行

  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可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两部门批准)

  【典型例题】

  下列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中,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是( )。

  A.出让合同约定2002年6月30日动工开发,中间曾受到“非典”的影响,规划部门审批工作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导致前期工作延误,到2004年6月30日仍未动工开发

  B.城市总体规划变更,使得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C.开发商要求提高项目容积率,规划部门不批准,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D.因发生自然灾害,地块的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答案】C

  【解析】

  A 非典为不可抗力

  B 的拖延是由于政府部门的行为

  D 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

  2.7.3 合同的解除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支付地价款的,地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地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事同,由土管部门返还地价款并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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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3 10:0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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