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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案例复习要点:抵押房地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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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关于抵押房地产的规定《制度》教材P120上,有如下内容:“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的房地产归债权人所有”,不理解为什么这样规定,请老师说明。谢谢。

  【回答】《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规定的目的在于:1、这样的设定一方面是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保护物的权利。2、抵押权是物权,高于债权,不能以低级别的债权设定高级别的物权,这是民法和物权法对物权的一种保护原则。具体到实践中,如果不这样设定,则会出现债权人以故意逃避债务人履行而拖延逾期,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拖延债务逾期,从而侵害抵押人的财产权,另外,有时抵押物的价值也随时间变化而存在变化,比如房屋,有时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金额等等这些,如果不这样设定,都是会无形中侵害抵押人的权利的。

★问题所属科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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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0:0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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