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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复习资料:估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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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估价委托书与估价委托合同分开的原因之一,是将估价委托书作为重要的估价依据放入未来完成的估价报告附件中。

估价机构在受理估价委托时应要求委托人出具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表面上看是委托人向估价机构提交的,应由委托人自己撰写,实际中应是估价师在与委托人沟通的基础上,为委托人起草好或者指导委托人在事先制作好的估价委托书文本上填写后,再由委托人向估价机构出具。

估价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委托的估价机构的名称、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估价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委托估价事项属于重新估价的,应在估价委托书中注明。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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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1:4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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