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管理系统 | 工程企业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造价咨询管理系统 | 工程设计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财务系统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领域应用 > 财务软件 > 财务系统

销售货物返还金额是否算价外费用?能否扣除?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某公司实行的是经销商制度,按月定价销售商品,然后经销商每月完成任务会返还每吨二十元钱,该公司将这二十元钱在下期开票价格中扣除,这个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在开票价格中扣除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上述规定,在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于已销商品的折让价款,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不过该公司的这种运作方式也可以这样理解,即经销商首次购货时未给予折扣,在经销商第二次购进货物时,就第二次或其后的购货行为匀给予折扣,且折扣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反映,因此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的问题产生,也就是完全可行的。

 

发布:2007-03-19 10:1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泛普财务系统其他应用

管家婆财务软件 金算盘财务软件 4fang财务软件 安易财务软件 浪潮财务软件 润衡财务软件 新中大财务软件 ERP财务系统 excel财务记账系统 k3财务软件 sap财务软件 财务管理系统 财务系统 财务预警系统 个人财务管理软件 公司财务管理软件 家庭财务管理软件 小企业财务软件 单机版财务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