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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者权利的规定:制定价格的权利
经营者享有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其中的基准价是指确定具体价格时作为计算基准的价格,经营者可以在这一基准价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浮动幅度则是政府指导价的一项作价办法,政府为了指导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一般允许经营者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商品或者服务特点,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有一定的上下灵活变动的范围,这个上下浮动的范围就是浮动幅度。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在上下浮动幅度内有灵活性。按照本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也就是说,经营者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商品或服务特点,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定价指导,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比如政府规定中准价格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经营者就有权在规定的中准和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价格;政府规定最高价格和下浮幅度,经营者就有权自行制定向下浮动的价格;政府规定最低价格和上浮幅度,经营者就有权自行制定向上浮动的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