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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清远公积金启动互贷互认 个人最高可贷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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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24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清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发布《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政策须知》。

7月24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清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发布《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政策须知》。

通知表明,对于清远市户籍居民,或者派驻到清远市工作的人士,只要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清远市没有住房,无论在广州名下是否有住房,在清远购房都可以申请广州的公积金贷款。而在清远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想在广州买房,将完全按照广州政策执行。

据悉,广清互贷贷款都由广州公积金审批提供。其中,在广州购房可申请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比例、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年限等都基本执行广州现行政策。

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是20%。对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但如果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凡是购买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需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广清互贷在清远购房的贷款额度上限,是按清远的标准执行,即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早在2009年开始,珠江三角洲地区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茂名等九城先后签订协议,启动公积金异地互贷,在购房城市申请互贷,具体参照当地政策办理。

发布:2007-11-12 14:2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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