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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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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扬尘污染防治坚持谁辖区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人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

为调动各方积极性,《条例》规定,机关、学校、工厂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气象部门发布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及市政府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得进行拆除、爆破或土石方作业。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运输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抛洒。

在道路、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市政公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的建设、维修和其他道路开挖、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维修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除市政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护和保洁,减少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部门应建立扬尘污染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未按《条例》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条例》规定要求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对承运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2007-11-12 14: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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